2009年2月19日星期四

臺灣總統府簽署的柔性謀殺令

下达
對為中華民國而戰國軍將士們遺眷柔性謀殺令!


解密:《臺灣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密涵 》

難民 . 國軍陣亡將士遗族
李树原{子谦} 撰文


非法剝奪國軍將士遺眷合法享有撫恤金維持生計的權利
美聯社金邊2.17日電.柬埔寨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 .用來審訊;下達.執行.對柬埔寨170萬人實施大屠殺令的. 那些…對違反柬埔寨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既有. 英薩利.英蒂麗.喬森潘.農謝.以及臭名昭住的酷刑監獄頭目糠蓋饒…
歷史不會忘記對民眾的罪惡不論你曾經集權至高無上!
歷史的審判在等待著你…
勿忘國家的道義責任和歷史的良心
謹以此文獻給
中華民國國防軍以及國防軍體系:榮軍 .榮民 .榮眷 .退伍軍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稱的起是愛臺灣的一族!
是前方浴血奮戰的是中華民國的武裝力量職業軍人將士們,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抵禦日寇侵略者,最終取得二戰的勝利!終結了臺灣同胞50年的亡國奴生涯!

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要有全面承認歷史的勇氣.和承擔道義責任的良心. 幫助每一個人治癒創傷.戰後德國對歷史作了正確的選擇,得到世界的諒解. 今日臺灣公權你將何去何從?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道义责任体现
臺灣民粹政客們踐踏憲法憑藉公權滥用!
非法剝奪國軍陣亡將士遺眷合法享有撫恤金維持生計的權利.
這是一項有嚴重瑕疵的民粹式搶劫!民主法律定位:依靠武力非法佔有私人財務為搶劫!期盼將搶劫的私有財產{撫恤金}提高選民的生活品質.實質上是一種公權賄賂!主政者應該以施政決策的英明.提高國民經濟總值.滿足民眾對生活品質提高的期盼.
正義的社會必須是開放的社會.一個正義公正的社會不可能是絕對平均毫無差別的.但必須是個開放的社會.社會必須有它的包容性.而非排他性!排他性意味著一個社會中某個群體.階層.族群.的生活品質水準的提高.或者維持.必須依賴另一個群體的貢獻或者被剝奪.同時又排擠後者進入同等水準生活品質的期盼…這種界限是依靠公權力通過制度化途徑來劃定完成的.簡單說就是依靠公權利非法剝奪弱勢群體{或者非嫡系群體}的合法權益.來滿足強勢群體{嫡系群體如滿族八旗.票支持群體}.提高對生活品質的要求.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
佛學主張“普渡眾生”基督耶和華說:“我愛世人”
中國至聖大儒主張:“天下為公,大同世界!”
可是民粹黨人煽動:你們之間仇恨吧!殺戮吧!

掀開世界歷史民粹政客現象的出現,不論是以;法西斯,獨裁者,一代梟雄,虛偽的假民主代言人身份出現,無一不是以淡化,踐踏,抵制,自由世界民主法權。無一不是在民粹政客鼓惑煽動下形成地域民眾,族群,階層間相互的:猜疑,仇恨,敵視,仇殺,勢不兩立的情緒!因此民粹政客致力於將民族以地區間族群間進行分割…
實質乃以維護地緣政治既得利益為手段和契機.蠱惑民眾製造臺灣地區族群種族間的不合.產生離心力.以臺灣“獨立建國”為幌子.製造大中華民族間的仇視心態.建立政客穩固的選民基地.選票發酵生產機器.

比如:南非的種族隔離和滅絕,
德國希特勒的猶太族的滅絕性屠殺,塞黑的種族滅絕,
史太林時代的;蘇聯布偌斯基射擊場對上萬民眾---“階級異己者”的屠殺,
現全世界都知道卡廷事件波蘭.1.3萬俘虜是貝利亞執行了史太林下達的屠殺令,
紅色高棉時代的柬埔寨以階級滅絕性大清洗,現時世界各地的種族,族群,地域民眾間的衝突,
到馬克思的階級鬥爭學說。均成為民粹政客獲取並穩固權利的工具和途徑。

為了統治的穩定性。他們在以地域性,種族,族群,階級,階層間製造相互仇視敵對的鼓惑性煽動。使芸芸眾生總是處於一種“…狼顧斜襲…”相互攻奸並以近乎原始的手段相殘!恐懼不安的心理狀態。無暇顧及統治者施政瑕疵!!民眾真正民權福祉被統治者巧妙的抹殺,一切均印上為了“愛臺灣!”然後輕鬆的“狹天子以令諸侯”。其實質乃民粹政客們愛自己的烏紗帽!不是嗎?!

針對民粹政客為獲取最高權力肆意踐踏人權的現象.國際制定了人權宣言 . 《人權宣言》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以此扼止民粹政客繼續製造人為的相互對立,敵視仇殺的可能性並掃除其所謂的理論基礎,明確指出那是反人類的犯罪!在文明人類面前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使任何違背世界人權憲章宗旨的詭桀性煽動鼓惑再無立足之地!

因為人類的良知。不允許政客們利用哲學家的詭辯術,淡化踐踏並將永恆的觀念-----神聖的;正義,善良,公允,道德,真理,法律區分為是什麼”動態的”及”靜態的”道德論.其實這種詭辯術只是民粹政客們操弄輿論,來為攝取最大政治權益,顛覆真理及將民族引向悲情絕境….. 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形式化的法律祭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將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又訊:引自“臺灣自由時報”2.17日報導.基於總統府上月爆出共諜潛伏案.顯現嚴重國安漏洞.調查局為積極維護臺灣安全透過法務部促請安全局研議設立“檢舉共諜獎金”以立法或修法形式鼓勵民眾檢舉…..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 法務部主任秘書陳明堂.調查局國安維護處長林雲鶴等人日前以秘密召開會議…. 法務部長王請峰獲資訊…. 共諜案影響國安甚巨.但情資來源甚少…建議核法獎金方式鼓勵檢舉…
诚然. 共諜案会“….共諜案影響國安甚巨…..”但是我以為那只是枝節問題. 相比較從根基上顛覆摧毀臺灣中華民國憲法者.則更應引起重視…如柬埔寨法庭審判長尼.偌胺說.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用來審訊那些對違反柬埔寨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
柬埔寨硬性大屠殺--
在柬埔寨民粹政客們實施了硬性大屠殺---刺刀見紅的170萬手無寸鐵的民眾死在軍隊刺刀下….這種種族滅絕式的屠殺.政客們也有它的法律依據…
我們來從新熟悉中華民國憲法及有關國際法律條款
國際法是從屬於簽署各主權國家意志的共意。或者代表主權國家妥協,協調意志。它不是抽象的人類理念。因為它是由各個具有權威的主權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以法律文檔形式頒發出的。所有國際法律規則都是國家意志的產物。都是國家同意的實在法規和原則。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正義”等自然法概念…因此國家受國際法的約束.事實上沒有那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約束。

《 國際法院條約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把國際條約列為各國國法際淵源之首。“約定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原則,各項國際法條約對國家有約束力。國家必須遵守條約。條約作為國家之間明示的協議是在國際法院裁判案件時所應首選的依據。

違反國際法義務意味著抵觸國際法規範。違反國際法不需要有積極的行為。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也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世界公共秩序是由主權國家共同意志所要建立和維護的國際秩序很顯然,有一個“勢力”企圖脫離既定的國際法規規則,原則和制度。以自身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以所謂的“政策”和“決策”抵制國際法規。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他們企圖將自己的所謂“政策”淩駕在國際法律體系之上。使國際法律從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對外政策。並淪為強權政治的御用工具!這就是臺灣“民主法制”的現狀!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它的危害,危險在於使國際社會無所適從!

第十條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國際法律体系: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臺灣是否亦應該建立一個獨立公正的法庭. 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
法庭.不用審訊的方式.顯示民族的博大胸懷和仁厚》.
只用“問責”….“那些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共諜案堪憂!民粹政客從根基上撼動顛覆性摧毀中華民國憲法!無所顧忌挑戰國際法者更堪憂!不是嗎?!”以杜絕慶父式的民粹政客禍國殃民式蠱惑…
諸如:《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密令涵 》
-----臺灣對為中華民國而戰的抗日國軍人群體軟性謀殺密令!
杜撰上述民粹惡法者民粹政客們去吧!去懺悔吧!….教堂彌撒鐘聲能否驚醒歧途人. 進去做一次心靈的洗滌…靈魂的自我淨化吧…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戰場事時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令人痛心的是,曾堅持長期英勇抗戰的國軍官兵們,雖然戰死者已矣,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自譽實施民主法律尊重人權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民粹權貴的,法律文字遊戲的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任何偏離了法律的公允善良正義原則,背棄承偌的“行政法規”,實質上是一種脫變的 “行政壟斷”-----最高級的腐敗!是民粹弄權者直接向立法,司法,執法,作腐敗的滲透,披著合法外衣的利用公權侵犯民眾權益謀私利的腐敗!“合法性”只是假像。突破公法原則不受約束。個人意志曲解釋意歷史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為己所用,擯棄曾經為國家最高利益,民族存亡而奮爭流血乃至陣亡的前方將士的權益。只維護民粹政客們自身地緣政治既得利益,乃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堕落而恥辱的時刻!所謂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私利,不論謀的是個人還是集團利益。留下法理解析瑕疵滄痍,失去光明磊落社會責任感的,權術愚民冷漠的法律文字遊戲而已!

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政策性行政的“崇拜者”過分低估國際法的概念和作用。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國際社會將無所適從!

因其全面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法規中華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時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再是公允善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唯一目的不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法律失衡吏治可以撕破一系列國際法律準則為所欲為,何談民主法制?導致司法體系的正義性及公正喪失怡盡—臺灣民粹狹持公權向民主司法體系進行的無限滲透,造成法律的嚴肅性被摧毀,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本文著作者誠摯的歡迎:
全球各大媒體.網站.論壇.全文轉載.刊登.謝謝! 作者對本文負全部責任.
http://blog.163.com/zhenshi_zhengyi
http://mdswzl-bob.blogspot.com/2008/12/blog-post.html
http://blog.huanqiu.com/index.php?uid-58041-action-spacelist-type-blog

2009年2月18日星期三

對為中華民國而戰國軍遺眷的柔性謀殺密令!

對為中華民國而戰國軍遺眷的柔性謀殺密令!
解密:《臺灣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密涵 》
美聯社金邊2.17日電.柬埔寨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 .用來審訊;下達.執行.對柬埔寨170萬人實施大屠殺令的. 那些…對違反柬埔寨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既有. 英薩利.英蒂麗.喬森潘.農謝.以及臭名昭住的酷刑監獄頭目糠蓋饒…
歷史不會忘記對民眾的罪惡不論你曾經集權至高無上!
歷史的審判在等待著你…
勿忘國家的道義責任和歷史的良心
難民 . 國軍陣亡將士遗族
李树原{子谦} 撰文
謹以此文獻給
中華民國國防軍以及國防軍體系:榮軍 .榮民 .榮眷 .退伍軍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稱的起是愛臺灣的一族!
是前方浴血奮戰的是中華民國的武裝力量職業軍人將士們,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抵禦日寇侵略者,最終取得二戰的勝利!終結了臺灣同胞50年的亡國奴生涯!

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要有全面承認歷史的勇氣.和承擔道義責任的良心. 幫助每一個人治癒創傷.戰後德國對歷史作了正確的選擇,得到世界的諒解. 今日臺灣公權你將何去何從?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
佛學主張“普渡眾生”基督耶和華說:“我愛世人”
中國至聖大儒主張:“天下為公,大同世界!”
可是民粹黨人煽動:你們之間仇恨吧!殺戮吧!

掀開世界歷史民粹政客現象的出現,不論是以;法西斯,獨裁者,一代梟雄,虛偽的假民主代言人身份出現,無一不是以淡化,踐踏,抵制,自由世界民主法權。無一不是在民粹政客鼓惑煽動下形成地域民眾,族群,階層間相互的:猜疑,仇恨,敵視,仇殺,勢不兩立的情緒!因此民粹政客致力於將民族以地區間族群間進行分割…
实质乃以维护地缘政治既得利益为手段和契机.蛊惑民众制造台湾地区族群种族间的不合.产生离心力.以台湾“独立建国”为幌子.制造大中华民族间的仇视心态.建立政客稳固的选民基地.选票发酵生产机器.

比如:南非的種族隔離和滅絕,
德國希特勒的猶太族的滅絕性屠殺,塞黑的種族滅絕,
史太林時代的;蘇聯布偌斯基射擊場對上萬民眾---“階級異己者”的屠殺,
現全世界都知道卡廷事件波蘭.1.3萬俘虜是貝利亞執行了史太林下達的屠殺令,
紅色高棉時代的柬埔寨以階級滅絕性大清洗,現時世界各地的種族,族群,地域民眾間的衝突,到馬克思的階級鬥爭學說。均成為民粹政客獲取並穩固權利的工具和途徑。

為了統治的穩定性。他們在以地域性,種族,族群,階級,階層間製造相互仇視敵對的鼓惑性煽動。使芸芸眾生總是處於一種“…狼顧斜襲…”相互攻奸並以近乎原始的手段相殘!恐懼不安的心理狀態。無暇顧及統治者施政瑕疵!!民眾真正民權福祉被統治者巧妙的抹殺,一切均印上為了“愛臺灣!”然後輕鬆的“狹天子以令諸侯”。其實質乃民粹政客們愛自己的烏紗帽!不是嗎?!

針對民粹政客為獲取最高權力肆意踐踏人權的現象.國際制定了人權宣言 . 《人權宣言》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以此扼止民粹政客繼續製造人為的相互對立,敵視仇殺的可能性並掃除其所謂的理論基礎,明確指出那是反人類的犯罪!在文明人類面前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使任何違背世界人權憲章宗旨的詭桀性煽動鼓惑再無立足之地!

因為人類的良知。不允許政客們利用哲學家的詭辯術,淡化踐踏並將永恆的觀念-----神聖的;正義,善良,公允,道德,真理,法律區分為是什麼”動態的”及”靜態的”道德論.其實這種詭辯術只是民粹政客們操弄輿論,來為攝取最大政治權益,顛覆真理及將民族引向悲情絕境….. 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形式化的法律祭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將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又訊:引自“臺灣自由時報”2.17日報導.基於總統府上月爆出共諜潛伏案.顯現嚴重國安漏洞.調查局為積極維護臺灣安全透過法務部促請安全局研議設立“檢舉共諜獎金”以立法或修法形式鼓勵民眾檢舉…..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 法務部主任秘書陳明堂.調查局國安維護處長林雲鶴等人日前以秘密召開會議…. 法務部長王請峰獲資訊…. 共諜案影響國安甚巨.但情資來源甚少…建議核法獎金方式鼓勵檢舉…
诚然. 共諜案会“….共諜案影響國安甚巨…..”但是我以為那只是枝節問題. 相比較從根基上顛覆摧毀臺灣中華民國憲法者.則更應引起重視…如柬埔寨法庭審判長尼.偌胺說.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用來審訊那些對違反柬埔寨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
柬埔寨硬性大屠殺--
在柬埔寨民粹政客們實施了硬性大屠殺---刺刀見紅的170萬手無寸鐵的民眾死在軍隊刺刀下….這種種族滅絕式的屠殺.政客們也有它的法律依據…
依據:〈臺灣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密涵〉
臺灣的柔性謀殺密令….
臺灣民粹政客們你準備謀殺多少為中華民國而戰的國軍遺眷?!
我們來從新熟悉中華民國憲法及有關國際法律條款
國際法是從屬於簽署各主權國家意志的共意。或者代表主權國家妥協,協調意志。它不是抽象的人類理念。因為它是由各個具有權威的主權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以法律文檔形式頒發出的。所有國際法律規則都是國家意志的產物。都是國家同意的實在法規和原則。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正義”等自然法概念…因此國家受國際法的約束.事實上沒有那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約束。

《 國際法院條約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把國際條約列為各國國法際淵源之首。“約定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原則,各項國際法條約對國家有約束力。國家必須遵守條約。條約作為國家之間明示的協議是在國際法院裁判案件時所應首選的依據。

違反國際法義務意味著抵觸國際法規範。違反國際法不需要有積極的行為。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也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世界公共秩序是由主權國家共同意志所要建立和維護的國際秩序很顯然,有一個“勢力”企圖脫離既定的國際法規規則,原則和制度。以自身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以所謂的“政策”和“決策”抵制國際法規。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他們企圖將自己的所謂“政策”淩駕在國際法律體系之上。使國際法律從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對外政策。並淪為強權政治的御用工具!這就是臺灣“民主法制”的現狀!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它的危害,危險在於使國際社會無所適從!

第十條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國際法律体系: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臺灣是否亦應該建立一個獨立公正的法庭. 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
法庭.不用審訊的方式.顯示民族的博大胸懷和仁厚》.
只用“問責”….“那些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共諜案堪憂!民粹政客從根基上撼動顛覆性摧毀中華民國憲法!無所顧忌挑戰國際法者更堪憂!不是嗎?!”以杜絕慶父式的民粹政客禍國殃民式蠱惑…諸如:《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密令涵 》
臺灣對为中华民国而战的抗日国軍人群體軟性謀殺密令!
杜撰上述民粹惡法者民粹政客們去吧!去懺悔吧!….教堂彌撒鐘聲能否驚醒歧途人. 進去做一次心靈的洗滌…靈魂的自我淨化吧…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戰場事時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令人痛心的是,曾堅持長期英勇抗戰的國軍官兵們,雖然戰死者已矣,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自譽實施民主法律尊重人權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民粹權貴的,法律文字遊戲的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任何偏離了法律的公允善良正義原則,背棄承偌的“行政法規”,實質上是一種脫變的 “行政壟斷”-----最高級的腐敗!是民粹弄權者直接向立法,司法,執法,作腐敗的滲透,披著合法外衣的利用公權侵犯民眾權益謀私利的腐敗!“合法性”只是假像。突破公法原則不受約束。個人意志曲解釋意歷史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為己所用,擯棄曾經為國家最高利益,民族存亡而奮爭流血乃至陣亡的前方將士的權益。只維護民粹政客們自身地緣政治既得利益,乃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堕落而恥辱的時刻!所謂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私利,不論謀的是個人還是集團利益。留下法理解析瑕疵滄痍,失去光明磊落社會責任感的,權術愚民冷漠的法律文字遊戲而已!

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政策性行政的“崇拜者”過分低估國際法的概念和作用。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國際社會將無所適從!

因其全面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法規中華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時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再是公允善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唯一目的不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法律失衡吏治可以撕破一系列國際法律準則為所欲為,何談民主法制?導致司法體系的正義性及公正喪失怡盡—臺灣民粹狹持公權向民主司法體系進行的無限滲透,造成法律的嚴肅性被摧毀,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道义责任体现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2009年2月17日星期二

臺灣對抗日軍人群體實施窒息軟性屠殺PK柬埔寨種族滅絕式的屠殺 !

臺灣對抗日軍人群體實施窒息軟性屠殺PK柬埔寨種族滅絕式的屠殺 !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要有全面承認歷史的勇氣.和承擔道義責任的良心. 幫助每一個人治癒創傷.戰後德國對歷史作了正確的選擇,得到世界的諒解. 今日臺灣公權你將何去何從?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

美聯社金邊2.17日電.柬埔寨《170萬人大屠殺案》今日開庭審理.:今天的首次審訊表明.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用來審訊那些對違反柬埔寨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既有.喬森潘.農謝.英薩利.英蒂麗.以及臭名昭住的酷刑監獄頭目糠蓋饒…

又訊:引自“臺灣自由時報”2.17日報導.基於總統府上月爆出共諜潛伏案.顯現嚴重國安漏洞.調查局為積極維護臺灣安全透過法務部促請安全局研議設立“檢舉共諜獎金”以立法或修法形式鼓勵民眾檢舉…..

法務部次長黃世銘. 法務部主任秘書陳明堂.調查局國安維護處長林雲鶴等人日前以秘密召開會議…. 法務部長王請峰獲資訊…. 共諜案影響國安甚巨.但情資來源甚少…建議核法獎金方式鼓勵檢舉…
诚然. 共諜案会“….共諜案影響國安甚巨…..”但是我以为那只是枝接问题. 相比较从根基上颠覆台湾中华民国者.则更应引起重视…如柬埔寨法庭審判長尼.偌胺說.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用來審訊那些對違反柬埔寨法律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
柬埔寨硬性大屠殺--
在柬埔寨民粹政客們實施了硬性大屠殺---刺刀見紅的170萬手無寸鐵的民眾死在軍隊刺刀下….這種種族滅絕式的屠殺.政客們也有它的法律依據…
我們來從新熟悉中華民國憲法及有關國際法律條款
國際法是從屬於簽署各主權國家意志的共意。或者代表主權國家妥協,協調意志。它不是抽象的人類理念。因為它是由各個具有權威的主權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以法律文檔形式頒發出的。所有國際法律規則都是國家意志的產物。都是國家同意的實在法規和原則。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正義”等自然法概念…因此國家受國際法的約束.事實上沒有那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約束。

《 國際法院條約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把國際條約列為各國國法際淵源之首。“約定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原則,各項國際法條約對國家有約束力。國家必須遵守條約。條約作為國家之間明示的協議是在國際法院裁判案件時所應首選的依據。

違反國際法義務意味著抵觸國際法規範。違反國際法不需要有積極的行為。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也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世界公共秩序是由主權國家共同意志所要建立和維護的國際秩序很顯然,有一個“勢力”企圖脫離既定的國際法規規則,原則和制度。以自身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以所謂的“政策”和“決策”抵制國際法規。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他們企圖將自己的所謂“政策”淩駕在國際法律體系之上。使國際法律從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對外政策。並淪為強權政治的御用工具!這就是臺灣“民主法制”的現狀!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它的危害,危險在於使國際社會無所適從!
第十條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第一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國際法律体系: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臺灣是否亦應該建立一個獨立公正的法庭. 我們建立一個公正獨立的法庭.《不用審訊的方式.顯示民族的博大胸懷和仁厚》.
只用來問責“….那些對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和國際法律的行為賦有領導責任和首要責任的人…”以杜絕慶父式的民粹政客禍國殃民式蠱惑

臺灣對抗日軍人群體軟性屠殺..
諸如:A.《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B. 次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4年{ AD 2005 }月8日
陸法字第0940005338號意見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之立法意旨為;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顯違公平原則,有違所願,尚請諒查” 另依同條列第26-1條第3項規定略以:… ----原來政府簽署的二十年撫恤金不再給付。-----從略-----
C.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
….次参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75号解释意旨略以,政府于中华民国38年以前在大陆地区发行之国库债卷,系基于当时国家筹措财源之需要,且以包括当时大陆地区之税收及国家资产为清偿之担保,其金额至钜。兹因国家发生重大变故,政府迁台,此一债卷担保之基础今已变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偿。势必造成台湾地区人民税负之承重负担,显违公平原则。….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戰場事時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令人痛心的是,曾堅持長期英勇抗戰的國軍官兵們,雖然戰死者已矣,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自譽實施民主法律尊重人權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民粹權貴的,法律文字遊戲的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

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任何偏離了法律的公允善良正義原則,背棄承偌的“行政法規”,實質上是一種脫變的 “行政壟斷”-----最高級的腐敗!是民粹弄權者直接向立法,司法,執法,作腐敗的滲透,披著合法外衣的利用公權侵犯民眾權益謀私利的腐敗!“合法性”只是假像。突破公法原則不受約束。個人意志曲解釋意歷史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為己所用,擯棄曾經為國家最高利益,民族存亡而奮爭流血乃至陣亡的前方將士的權益。只維護民粹政客們自身地緣政治既得利益,乃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堕落而恥辱的時刻!所謂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私利,不論謀的是個人還是集團利益。留下法理解析瑕疵滄痍,失去光明磊落社會責任感的,權術愚民冷漠的法律文字遊戲而已!

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首先政策性行政的“崇拜者”過分低估國際法的概念和作用。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國際社會將無所適從!

因其全面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法規中華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時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再是公允善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唯一目的不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法律失衡吏治可以撕破一系列國際法律準則為所欲為,何談民主法制?導致司法體系的正義性及公正喪失怡盡—臺灣民粹狹持公權向民主司法體系進行的無限滲透,造成法律的嚴肅性被摧毀,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道义责任体现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杜撰者:去懺悔吧!….教堂彌撒鐘聲能否驚醒歧途人------民粹政客們去吧!進去做一次心靈的洗滌…靈魂的自我淨化吧…

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任由民粹公權地緣政治既得利益維護者,藐視並褻瀆憲法,踐踏聯合國章程,挑戰世界人權宣言,漠視普世公認的國際法律體系。國際社會對反人權反民主道德墮落的民粹獨裁能接納?國際社會以有明示…. 使得臺灣國際聲譽沉淪.导致…

A . 08.3.20日自由時報報導。3.月下旬美國智庫“南方研究中心”舉辦一場卸任國務卿電視政論會。並邀請台當局駐美代表吳釗燮參加。五位國務卿是;基辛格。奧爾布賴特。鮑威爾。貝克。克裏斯圖佛一致宣佈不與吳釗燮同時出席。這一現象不是針對吳釗燮君個人。而是不屑與其背後的墮落公權為伍!

B. 臺灣議長王金平,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受辱韓國總統就職典禮….

C. 美日歐齊投票反對我扣關世衛大挫敗07.5.15日第60屆世界衛生大會{WHA}深夜開議我今年首度以臺灣名義申請為世界衛生組織{WHA}會員,我案在總務委員會遭“沒有共識”為由封殺出局.

D. 2006.9.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第59屆聯大總務委員會上,臺灣中華民國申請加入聯合國的議案,再次第14次受挫.
E. 07.5.24 日。中美洲友邦共同打造的“中美洲國家與中華民國合作混合委員會”第十三屆伯利茲會議五國外長均缺席,“邦誼生變”令高層震驚!

.政客們可以在國內愚弄民眾他們也無奈!國際政治精英豈是你能……你將諸多國際法律體系視為無物。憑藉公權隨意踐踏!擄奪民財……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中華民族炎黃子孫內“高智商”的民族分離主義者.民粹政客們的.愛臺灣,愛2300萬臺灣民眾.豈只是虛偽和偽善可以囊括的了的美麗謊言!?他們真正愛的是自己的仕途,乃至那頂烏紗帽!不是嗎?
權術愚民,則危如磊卵. 施政無德.民粹獨裁王朝….
中華民國被拖入《地緣政治侏儒》境界.假如偉大的哲學家社會學家羅爾斯還活著。按照其名著“正義論“的標準。今日臺灣中華民國的應該是第一位?還是倒數地一位?
國際地位.公信力.國格.國際尊嚴….何等不堪?!不以施政無德.自檢而委過他人:“大陸的打壓”? 臺灣今日的國際孤立真的原於大陸的強大?

讓我們一起觀察:
告訴我為什麼同樣是民族分裂者“自由西藏”事件的領袖噠賴可以自由巡迴 世界並被各國政要會見…..而你----臺灣的民粹政客們卻不可以?

大陸真的強大到令世界臣服.令美國. 日本. 歐盟看著大陸的指揮棒找方向的地步?那何以奧運會火炬傳遞過程受阻?在這場自由世界媒體“自由西藏”事件的報導中在這場國際政治宣戰中,布希政府,法國總統尼古拉.薩科齊,德國總理默科爾,美國,歐洲議會議員均站在大陸的對立面怎樣解釋?

更讓我深感困惑的是….…當年大陸對羅馬梵蒂岡教廷的抨擊不謂不激烈,稱之為;“世界最黑暗的,最反動的地方”等等。但是羅馬梵蒂岡教廷屹然聳立在世界。並未因攻擊而形象受損,教廷在世人心中永遠是最聖潔的,一直以來受到各國領袖政要精英的頂禮敬仰崇拜!以其仁政博愛正義使然!不能使臺灣的民粹政客們自我反省?

讓我們一起傾聽:
2008.7.10日我們聽到:法國總統尼古拉.薩科齊對歐洲議會議員說:“….我的議事日程和會面安排不是由中國來決定的….”.“...中國不能對歐洲國家指手畫腳....”法國外長庫什內告訴中國駐法大使孔泉“法國將完全自主決定自己的立場。拒絕外來壓力。不管這種壓力來自何方….”

共諜案堪憂!從根基上撼動憲法者更堪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