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通行;E-Mail 文書.為有效法律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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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呈
尊敬的聯合國秘書長閣下:
尊敬的聯合國大會總務委員會: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難民救濟署
世衛組織總幹事
尊敬的陳馮富珍博士:
新的國際經濟難民 . 李樹原 { 子謙 }
博士箴言:“我們最關切的始終必須是弱勢和處於不利環境的群體。他們是隱藏的一群,往往處於偏遠的農村或城市貧民窟,在政治上幾乎沒有發言權”
值此:臺灣申請參與聯合國世衛組織.懇請大會輪值主席將我的此份民事權利陳情書.發給大會每一個成員國家 . 謝謝!
不論是以國家.地區.託管地為主體. 一個嚴肅的國際事務參與者.你必需是國際關係不變的秩序基石---國際法律體系楷模性的維持者!國家的價值觀應該符合傳統的普世公認得國際法.国家的基本價值观應該是法律高於一切.國家應該依法治國.假如,臺灣真的期望成為嚴肅的國際事務參與者.避免公權無限擴大.以地緣政治既得利益挑戰國際法律體系:《聯合國章程》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乃至《中華民國憲法》那不是说只把民主.法制.人權.作為一個標籤.隨意的貼在以維護緣政治既得利益為唯一目地杜撰出的行政法規上。而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或制度都要和國際法律體系:民主,法制,人權相聯繫。並且民主法制人權應當是每一個行政法規的出發點和歸宿.才能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接納
以德治國者 . 則可 . 以不變應萬變!
轉呈
臺灣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先生:
尊敬的總統閣下:
先後兩位臺灣中華民國政府總統.都是法學博士.尤其是馬總統乃國際法的深遂造詣者…..
敬讀;總統5.20就職演說:“孟子.梁惠王”的為仁者能以大事小”,“為智者能以小事大”….
臺灣.陳前總統民粹公權當局無道義的掠奪!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它”----- 不應該成為我申領家族撫恤金的障礙!
因為它褻瀆了中華民族的良知:禮義廉恥. 四圍不張. 國將不國…
褻瀆了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褻瀆了中華民國軍人生命的尊嚴!
褻瀆了前總統蔣中正先生親自簽署的撫恤令….
抗日將領李銘鼎{著九}將軍子祠 李樹原{ 子謙 }
臺灣中華民國國防部陳肇敏部長:
尊敬的將軍閣下:
我第二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依据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
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请领我的家族撫恤金总额
敬望惠准!
衷心向將軍閣下的致謝!
李銘鼎{著九}將軍遺族 李樹原
前联合后勤司令部二級上將 戴伯特“將軍”的那扁拒绝我申令撫恤金的的辩词.實際是無良知屈從于民粹政客的献媚.背棄軍人剛正不阿品質及良知的附庸式應聲蟲鼓噪….
假如,某個時代的將軍們屈從于政客.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甘願做政客們的附庸!….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掠奪!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他們曾經在民族危難時經過腥風血雨考驗的.職業軍人前輩群體的合法權益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剛正不阿!乃真正職業軍人的品質. 就如 華盛頓!蒙哥馬力元帥!
把民族的利益置身自身的安危之上.只有那種經過戰爭洗禮的. 承受過腥風血雨考驗的職業軍人才能做到!
執意維護職業軍人高尚的靈魂: 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
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不為權貴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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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臺灣民粹公權當局無道義的掠奪!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陳前總統給我的那份掠奪我的家族私有財產撫恤金的通知!
遠離國家道義責任的背信棄義!讓中華民國國際公信力受損!
國格下滑…公權沉默?!…..
懇請聯合國世衛組織機構.人權理事會
見證我的家族撫恤金償還支付和接受全過程
目前国际通行一種償還道義債務的詭桀術!實施設計一個小技術性手段.在媒體面前“支付”了債務.但是轉一個圈那個技術性障礙手段的設置.讓這筆道義債務又返回到債務人手中莫让此种的詭桀術蒙蔽世人….
懇請臺灣中華民國將我家族的撫恤金還給我們!
不要再繼續推卸國家的道義責任了!
讓我們能在春節前團聚好嗎?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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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吞齧我的家族撫恤金.如何在法律上定位?
國際法違法定位宣示:
A. 憑藉公權獲取不當得利為之貪汙!
B. 憑藉強力截取私有財產為之搶劫!
C. 面對臺灣中華民國當局吞齧我家族合法撫恤金.怎樣在法律上定位?
我應當向國際刑警組織提出紅色報警?以不遵守國際民主法律體系原則為依據.告訴:有“臺灣武裝集團”劫持我的家族私有財產撫恤金為理由?希望國際刑警受理?!
D. 還是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提出申訴?控告臺灣中華民國政府背棄政府的道義責任承若,非法吞齧我的家族撫恤金?..
* 撫恤金制度的制訂。可以視為:政府,軍令部,向全體將士們宣佈的“廣告要約”.它是以將士們的鮮血乃至生命作為“標的”發出的!
一旦將士們穿上軍服。手握軍旗軍器趕赴戰場!隨著這一“廣告要約”產生的撫恤金制度。就不再可能單方面的宣佈“要約”的“消滅”!
尤其是在前方戰場將士們忠實的實施了.自己對軍人誓言承若的前提下.付出了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之後!
而且這一“邀約”.是有著強大“外制力”的約束!有令,軍人們變色的憲兵隊的虎視眈眈.對逃兵的嚴厲懲戒制度. 以及戰場上在士兵後面舉著黑洞洞槍口的的“督導隊”!
從撫恤金制度制訂的那一天開始.這個以軍人的鮮血乃至生命為“標的”物的. 它以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上 建立了債權.債務 “合同” 關係. 這一合同的債權人是軍人.債務人是政府. 雙方在民事的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是平等的.債務人不可以單方面的宣佈債務的免除!這沒有法律依據.在普世公認的國際債權債務法規中找不到那一條支援.
國際法律的.在國際法律體系內.那一條支持債務人自己免除自己的債務?!假如你不去實施民粹公權的強權濫用!?
我想知道.全世界都想知道:現在的臺灣.是中華民國的繼續?還是“水泊梁山”的“好漢聚義廳”!?是承認國際法律體系?還是按照自己“水泊梁山好漢”的“幫規”---行事?!如果臺灣當局宣稱:我們是“水泊梁山好漢”有自己的所謂“行政法規”式的---“幫規”!
從今以後我封筆 !不再主張自己家族的撫恤金權益!
假若你繼續宣稱臺灣是“亞洲民主燈塔!”遵循國際法律體系行事.並且尋求加入聯合國機構.不想被孤立在國際大家庭之外.我有權依照國際法律原則.主張家族的合法撫恤金權益. 這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
商鞅變法尚知道“移木賞千金”.以視其法的威嚴…..
今日臺灣民粹政客沉淪墮落到在歷史隧道演繹不光彩的法律魔術師的角色….!
臺灣的所謂“台獨勢力”呐喊“臺灣獨立”“建立臺灣共和國”.
實施“去中國化”…“去蔣氏化”“去中國話”…唯獨不 “去中國錢運動”?!
臺灣臺北故宮博物院。內保藏著從中國北京故宮博物院拿走的文化古跡價值連城.富可敵國!那都是蔣氏搬遷過去的.台獨勢力你怎麼“不去呢?!”? ….而且該你拿的….不該你拿的…..你統統涉嫌往自己口袋裏裝!…你怎樣不去學:
伯夷.叔齊.恥不食周黍.餓死首揚山 …那才有骨氣!不是嗎?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臺灣臺北故宮博物院。內保藏著從中國北京故宮博物院拿走的中華民族固有的文化古跡.均價值連城.每件文物均富可敵國!那都是蔣氏搬遷過去的……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 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積三十八年納稅人的國庫累計.以及中央銀行的黃金儲備.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這裏包含有我的家族國軍陣亡將士遺族的合法撫恤金總額.
撫恤金一經政府簽署.這筆撫恤金總額.就已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上.完成了財產轉移和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它們已從國庫轉移成為我的家族私有財產. 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私權的行使幾乎不受限制!
盤踞公權掠奪私有財產.這同強盜區別在那裏?誰能告訴我?!
公序良俗: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自我宣稱;臺灣是“亞洲民主燈塔!”的堂堂中華民國.你總不能像街頭“賭徒”“小混混”那般…...這樣不是太“跌份”了嗎?
任憑一個庶民在道義上,在法理上質疑?而保持沉默…
街頭“賭徒”“小混混”他們可以聲稱:“要錢沒有!要命一條!”因為他們認定錢是“好東西”….它比空虛抽象的:名義.道義.責任要更實惠?!不是嗎?令君子無奈!也就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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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為中華民國而戰 . 淶水一役 . 身中十七彈血盡而亡
以身殉國的國軍陣亡將士遺族
新的國際經濟難民 . 李樹原{ 子謙 }
主張家族撫恤金合法權益陳情書
主張實施-----經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A.我的家族領取年撫恤金二十年
B. 母親領取將軍薪俸終身{ 42年}1990年逝世.
C .申領權利人:將軍嫡子:
李樹原{ 子謙 }身份證號碼:110107193603060010
依據國際債權法:
債務人不能因為領受不能的客觀原因,而單方面的免除債務履行責任。債權債務沒有完全結清之前,債權債務得法律關係將繼續延續下去。該項債務就始終處於一種隨時債權人請求準備履行債務的地位。
鄭重申明:我的家族撫恤金請求在:紐西藍.奧克藍.國家銀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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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維護將軍撫恤齡的法律依據:
1.===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餘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中華民國憲法: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2. ===依據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第二章 會 員第 四 條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依據上述聯合國憲章原則,臺灣地區政權做的則如何呢?
第七十三條 聯合國各會員國,於其所負有或承擔管理責任之領土……..以充分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
(子) 于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
(醜) 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議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
(寅)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提倡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並激發世界人民互相維繫之意識。
(卯) 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事件上,保證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其國民之平等待遇,及各該國民于司法裁判上之平等待遇,但以不妨礙上述目的之達成,且不違背第八十條之規定為限。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3. ===依據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權宣言》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要求用限制在公民中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
對我生活在大陸地區拒絕我領受撫恤金的權利違背了:
世界人權宣言和關於人權的兩項國際公約中宣部和同意;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4. ===依據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
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各國政府都毫無列外的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的約束。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定物件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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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國際公認的人權超越主權的民主法制時代.
當今普世公認的是人權超越國家主權的時代,各國責任政府公權力均在為民眾謀求福利
一個嚴肅的國際事務參與者 . 必將是國際秩序楷模性的維持者 . 在國際法律體系內
一個國家的國際形象能否被世界接受,不完全能由國家精英自我標榜完成,更重要的是世界人權理事會駐各國的人權專員對個案中是否凸顯,符合國際社會民主法律原則的基本價值觀----博愛,平等,善良,正義,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及道德品質因素的解析來完成。它構成年度的人權記錄。
《 國際法院條約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把國際條約列為各國國法際淵源之首。“約定必須遵守”的國家法原則,各項國際法條約對國家有約束力。國家必須遵守條約。條約作為國家之間明示的協議是在國際法院裁判案件時所應首選的依據。
違反國際法義務意味著抵觸國際法規範。違反國際法不需要有積極的行為。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也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世界公共秩序是由主權國家共同意志所要建立和維護的國際秩序很顯然,有一個“勢力”企圖脫離既定的國際法規規則,原則和制度。以自身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以所謂的“政策”和“決策”抵制國際法規。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他們企圖將自己的所謂“政策”淩駕在國際法律體系之上。使國際法律從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對外政策。並淪為強權政治的御用工具!這就是臺灣“民主法制”的現狀!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它的危害,危險在於使國際社會無所適從!
任何偏離了法律的公允善良正義原則,背棄承偌的“行政法規”,實質上是一種脫變的 “行政壟斷”-----最高級的腐敗!是民粹弄權者直接向立法,司法,執法,作腐敗的滲透,披著合法外衣的利用公權侵犯民眾權益謀私利的腐敗!“合法性”只是假像。突破公法原則不受約束。個人意志曲解釋意歷史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為己所用,擯棄曾經為國家最高利益,民族存亡而奮爭流血乃至陣亡的前方將士的權益。只維護民粹政客們自身的地緣政治既得利益,乃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的腐敗可恥時刻!所謂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私利,不論謀的是個人還是集團利益。留下法理解析瑕疵滄痍,失去光明磊落社會責任感的法規符合國際法律體系那一條?人權宣言的。聯合國憲章的。民主法律體系的。又能得到中華民國憲法那一條款的支持?
國軍陣亡將士主張撫恤金權利不產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 的詭辯術!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三十八年國家國庫〈納稅人的累積〉及中央銀行全部黃金外匯儲蓄。-----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其中含有撫恤金全額。撫恤金一經簽署,就已經完成了著筆財產民事關係的自然流轉和確認,它已經從國庫轉化為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確定了撫恤金債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債權人---將士遺族,債務人—政府的平等的債務民事法律關係}
因為政府遷來臺灣是從容不迫的,從臺灣故宮博物院所藏國家寶藏自北平故宮博物院的轉移程式及細緻,得出國庫及中央銀行外匯的全部轉移,同樣是從容不迫的。
這筆巨額國庫。成為日後臺灣科技進步工業發展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的,不可或缺的啟動資金.繼承國家的巨額債權。相應的債務亦應當承擔.
行政主體不能任意實施一個行政行為也不能任意撤銷一個,以經存在的行政指令{尤以以生效的撫恤金令}。
法制要求國家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法制也要求行政機關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且還應當受自己曾經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約束。因為,如果說憲法和法律是國家對民眾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任何行政主體應信守承偌 ;即使行政主體的承諾有錯,即使行政行為有瑕疵,或者環境在後來發生了當出不可預料的變化,而相對人對此以產生了信賴,且這種信賴已經處於不可逆轉的境況,此時行政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當初的承諾。這就是承諾必須履行,信賴必須保護。沒有一種所謂的理由,可以令行政行為的主體找到合法的理由。推卻自己的對犧牲了的將士撫恤金的承諾。承諾信賴原則是民主法律的基石!
承偌原則是法律的確定性的最明顯的例證,若法律失去確定性,人們將無所適從。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是一種不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設定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的方案,就盡可能的避免對該方案進行修改和破壞。否則法律將失去權威性。法律將喪失信用。一種道德母體的觀念昇華為法律規則,這些來自道德觀念就是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力不得濫用原則。
國際法是從屬於簽署各主權國家意志的共意。或者代表主權國家妥協,協調意志。它不是抽象的人類理念。因為它是由各個具有權威的主權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以法律文檔形式頒發出的。所有國際法律規則都是國家意志的產物。都是國家同意的實在法規和原則。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正義”等自然法概念…因此國家受國際法的約束.事實上沒有那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約束。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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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法律和道義之外,支撐我們這個龐大社會體系的還有責任和良知
{法國.蒙田}
國家的道義責任和歷史的良心
國軍陣亡將士家族淪為難民
謹以此文獻給
中華民國國防軍以及國防軍體系:榮軍 .榮民 .榮眷 .退伍軍人才真正稱的起是愛臺灣的一族!
是前方浴血奮戰的是中華民國的武裝力量職業軍人將士們,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抵禦日寇侵略者,最終取得二戰的勝利!終結了臺灣同胞50年的亡國奴生涯!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但是臺灣國府卻“遺忘”了國魂 !
不論是出於法學法理的推定探討。還是處於對自己陣亡疆場的父親精神的懷念。難道我都無法為我的在戰火中離去的父親孤獨的靈魂在人間尋回正義和公平?即使這樣也難以給所有受到過暴力侮辱和傷害的人們帶來些許的安慰。淶水戰役以身殉國的李銘鼎將軍嫡子。在毛澤東紅色恐怖統治時代以莫須有的所謂“現行反革命”被判以終身監禁。僅因為他是有思想的國軍將軍的後代。在獄中除卻艱難的勞役之外,他研讀自由世界的民法,刑法,經濟法,民權法等等。希望有一日能為自己尋求有尊嚴的生命之路。二十年後毛謝世,法律終於接受了他的無罪自我辯護的法律文書而獲釋。我只希望對那些失去親人和摯友的人們,並到現在還自願或被迫依然忍受著權術加謊言對待的人們表達深切的同情。歷史是由錯綜複雜的事件構成的,而誰都有權利來陳述自認為的歷史真相。那麼到底誰的歷史陳述是真實的。陳述者有說出真相的權利。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當年戰場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 -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
對國軍陣亡將士遺族主張自己被法律賦予的,不容侵犯的享有撫恤金權利,是民主政權義不容辭的良知及國家道義責任,是國軍陣亡將士遺族追求有尊嚴的生存下去的基本權利,他們追求人權,尊嚴,與和平的努力, 何以被臺灣當局選擇敷衍推委冷漠以對?當今軍事主政者以那種理由,要求信仰自由,民主,人權,與和平普世道德,民主法律價值的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在遭受不公正屈辱時委屈噤聲?這就是面對世界宣稱已經進入民主法制時代的,今日臺灣的所謂“民主,法律,人權”?這就就是當今臺灣的人道價值觀?讓為國家獻身戰場的將士後裔們,流落異國他鄉領取取第三國家人道救濟金為生的准難民!唯如此才符合今日臺灣的公平原則?
對期望成為嚴肅的國際事務參與者,不是說只把民主,法制,人權,作為一個標籤,隨意的貼在公權無限擴大後的一個行政法規上。而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或制度都要和民主,法制,人權相聯繫。並且民主,法制,人權應當是每一個行政法規的出發點和歸宿。
掀開歷史記載,美國南北戰爭,法國共和,共和第二,法藍西第三共和。沒有發現公權對職業軍人權利侵犯的記載.
--------這種所謂的法規,在聯合國章程,國際法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國際人權憲章,國際債權法中,能得到那一條款的支持?
二戰結束時瑞士銀行有大筆無人認領的猶太人存款,銀行家通過各種途徑尋找合法繼承人,其中有連家族自己均不知情的存款,銀行家尚且知道商業道德責任的重要性,何以臺灣的民粹政客們這般的短視?
1945年8.21日.中國戰區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將軍,芷江接受日寇侵華侵略軍參謀長今井武夫投降書。盟軍遠東總司令麥克亞瑟將軍致詞:“…從此將產生一個建立在信仰和諒解基礎上的世界,一個奉獻與人類尊嚴,能實現人類最迫切希望的自由,容忍,和正義的世界!”六十一年過去了,這種美好的理念還有嗎?在臺灣!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居高位的獨夫梟雄.總統府幕僚們,履行職責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而疏忽了從法律制度上對他們的社會行為,及他們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實施規範化約束,就有可能給非道德獨流留下橫行肆虐的裂隙,甚至以其所居高位的身份假意道德法律的名義,製造出無人性良知的背棄國家道義責任的:“《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這就是那種以“大善”始,以大惡終。栽下茲提樹開出罌栗花的曾經歷史。這種“…稟察陛下聖意….”給我們留下的豈只是虛偽可以囊括的了的。因為道德砥礪的過程就是人格完善的過程,但是如果幻化為在官僚政治的階梯上不斷攀越過程,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其自身的毀滅,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有資格作為總統府的幕僚成員,才是民眾的福音。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中華民國憲法: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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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國 . 则可 . 以不變應萬變
一個嚴肅的國際事務參與者 .必將是國際秩序楷模性的維持者 . 在國際法律體系內
政府對百姓道義責任承偌的背棄 . 是對民眾人權的蔑視!
是吏治復辟脫離民主法治軌道 .是公權沉淪墮落為民粹獨夫 .
是民主不復存在獨裁政體的恥辱時刻!
道德精髓昇華為法律條文,法律乃公允.善良.正義. 的化身。假如;法律的正義性被功利主義邊緣化. 社會的公序良俗還有行為準則?那將是社會的悲哀!民眾將無所適從.
中國至聖大儒 孔子雲:“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孔子在{論語.為政}騙中有“為政以德”.即道德的政治化,以德政的高下為權衡政治的好壞,延續有;孔子曰“有道”孟子稱“仁政”墨子的“兼愛”荀子的“王制”均崇尚以德為政的政治理念.論理學,社會學。法學。都是為政治服務的。但倫理的實踐才是最為穩定的高級政治。政治家應該意誠而後心正,正心而後修身,修身才能治國平天下!
“國語.周語上”“勤恤民隱”。《漢書.偉賢轉》“不遂我遺,恤我九列”顏師古注:恤;安也,體恤,憐恤,憂慮貌...
撫恤;救濟貧民. 撫恤律.濟貧法.貧民尚救濟….對國家有功之軍人呢?
撫恤;救濟貧民. 撫恤律.濟貧法.貧民尚救濟….對國家有功之軍人呢?
完美的民主法治政體體現在:媒體對政府機構行政不作為的監督機制的完善
體現在:突破民粹獨裁“官本位獨裁 ”虛偽的“尊嚴”!
回歸民主法制責任政府司法系統的 . 行政系統的 . 自我糾錯的勇氣及能力
我們應該安慰在凡塵中辛苦的同胞,孔子說“ 浴乎沂,風乎舞 ,詠而歸”。生人在靈魂最深處安置了人們所有願望的原點!那些民粹政客們能讀懂並體會“詠而歸”的快樂?還願意把這個最質樸的願望當作終極目的呢?珍惜自己的靈魂吧!
啟動國家的國際形象需要民眾的自然人效應,任何一個國家首先要融入國際體系,為全世界話語體系所認同後,才能順利的進入這個體系,實現國家形象最大價值的放大,自然人的真實感受所能夠帶來的國家形象效應,遠比政治精英們自我標榜口號式的呐喊更能為輿論接受。觀察家不會忽略個人的遭遇。它給國家帶來的國家形象效應會使我們的對外交流增多更加多得令世界輿論的困惑。國際交流的主體不再是以國家政府為主體的自我標榜,及傳統的社會精英外交的公共外交形象塑造。輿論動員,個案人權記錄等等更能吸引人們的關注。
在國際交流中讓別人認同對自己國家價值觀的認同,不是僅僅依靠生硬的政治宣言和說教,因為這往往會招致對方的厭惡! 更多的要靠平民凡人效應,它往往遠遠的比偉人效應更能使國家的形象豐滿。
所以公共外交才是現代國家進入國際社會構建並改變國際輿論的過程。公權需要有符合國際社會的基本價值觀的;博愛,平等,善良,正義等,這些道德品質的施政。依靠政客們自我標榜式的呼喊的時代一去不復返!
行為準則衡量個人乃至國家的“品質”。一天忽然發現身邊的朋友,友邦國家,漸行漸少,漸行漸遠時,方悟道人生朋友,友邦國家的重要性,國際大家庭對主權國家生存的不可或缺性。醒悟到應該重新回到國際大家庭。才能有民族的發展,期盼以政治“新貴”身份,重新扣開國際聯合國的大門時。驀然再回首幾年的權力頂峰,在民粹的罩衣下,踐踏了太多項國際民主法律體系原則,時至今日卻悲情的發現為這種努力再難以找到一個強有力的支點{ 法理的 }!
我們的眼睛看外界的太多,看心靈的太少。過多的外尋推卸耽誤了我們的內省,不再叩問靈魂到底需要什麼?就像《雲上的日子》那句臺詞“我們走的太快,把靈魂都丟在了後面…應該停下來等一等”。我們真的需要暫時放下名利的重壓去重拾那些原始的感情,我們不應該忘卻孔子的”貧而樂,富而好禮“的清亮快樂而會心的一笑。我們應該安慰在凡塵中辛苦的同胞,孔子說“ 浴乎沂,風乎舞 ,詠而歸”。生人在靈魂最深處安置了人們所有願望的原點!現代人尤其是那些民粹政客們還願意否把這個最質樸的願望當作終極目的呢?有多少成功的民粹政客能讀懂並體會“詠而歸”的快樂呢?珍惜自己的靈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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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民粹獨裁導致今日中華民國淪為
國際《地緣政治侏儒》!
公權踐踏中華民國憲法及國際法律的無德失政文檔證據
政府背棄對民眾道義責任的承偌.
是公權墮落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民粹獨裁的恥辱時刻!
證據:《一》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函
受文者;李樹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西元2005.8.16日}
發文字型大小;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答辯狀-
《次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4年{ AD 2005 }4月8日 陸法字第0940005338號意見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之立法意旨為;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顯違公平原則,有違所願,尚請諒查” 另依同條列第26-1條第3項規定略以…..
----原來政府簽署的二十年撫恤金不再給付。-----從略----- 》
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在道義及法理上站不住腳。政策性行政法規的“崇拜者”過分低估國際法的概念和作用,忽略國際社會共同的法律意志。並脫離共融的民主法律,滑向強權政治的彼岸。因為與其說是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社會共同的法律意志-----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國際社會將無所適從!
證據:《二》《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我 暫且不想公示“第09400021910號涵文”因為困惑和迷茫,民主法制總統身邊的資政為書?缺乏民主法律內涵。凝似十八世紀國王御前大臣為書
“稟察陛下聖意,子不聞:“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子可以去亦…”
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以其固執的傲慢毀掉這雙重的{法律和道德}規範,將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法制更降到次要的從屬的低一級的甚至破壞法制的理論基礎。將自己按排在道德和法律之上,此時在他們面前何談法律及道德規範?於是就出現了那個既有駁於事理情理又觸于法理更為嚴重的是它違背了中華民國親自簽署的國際“人權宣言”,“公民的權利以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行為準則。背棄自己的國家道義責任。如果處於高等級的人相對低等級得人永遠享有決對的法律及道德的權威解釋權,那還何談法律?又何談法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形式化的法律條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證據(三)墮落的司法法律背書----臺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
道貌岸然學富五車的臺灣司法院大法官,是怎樣的趨炎附勢為虎作倀.泯滅中華民族固有良知,及中華民國憲法的尊嚴. 去作吻合“帝王陛下聖意”的法律背書.
“釋法的”…
(二)次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意旨略以,政府於中華民國38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卷,系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以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钜。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此一債卷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承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
面對“學富五車”的司法院大法官.就《國庫債卷》.《國家債務》.兩個經濟.法律概念截然不同的辭彙.作出如此之“釋法”令人愕然!因其荒謬.滑稽!…..
國軍陣亡將士主張撫恤金權利不產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 的詭辯術!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三十八年國家國庫〈納稅人的累積〉及中央銀行全部黃金外匯儲蓄。-----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其中含有撫恤金全額。撫恤金一經簽署,就已經完成了這筆財產民事關係的自然流轉和確認,它已經從國庫轉化為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確定了撫恤金債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債權人---將士遺族,債務人—政府間平等的債務民事法律關係.
因為政府遷來臺灣是從容不迫的,從臺灣故宮博物院所藏國家寶藏自北平故宮博物院的轉移程式及細緻,得出國庫及中央銀行外匯的全部轉移,同樣是從容不迫的。這筆巨額國庫。成為日後臺灣科技進步工業發展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的,不可或缺的啟動資金.繼承國家的巨額債權。相應的債務亦應當承擔.
各國政府都毫無列外的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的約束。
民粹政客們要求:信仰自由.民主.人權.和平. 與普世道德.民主法律價值的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在遭受不公正屈辱時委屈噤聲!
今日臺灣的所謂“民主.法律.人權”?這就就是當今臺灣的人道價值觀?
讓為國家獻身戰場的將士後裔們,流落異國他鄉領取取第三國家人道救濟金為生的准難民!唯如此才符合今日臺灣的公平原則?
證據:《四》------最高行政法院裁定96年度裁字第01683號
一、 原審以:……,惟依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1第5項之規定,故李銘鼎之撫恤金,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是以上訴人主張該筆撫恤金已屬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被上訴人應予給付云云,並非有據;其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全額撫恤金及本先件請求給付美金60萬元云云,核與發給撫恤金之法定要件不合,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援不經言詞辯論,徑以判決駁回之。經和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上訴意旨複執原審主張渠等實質父子關係之事實,請求法律人道對待,並未敘及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其上訴自為
英國哲學家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超過十次犯罪!犯罪是無視法律而不公正的裁決從根基上摧毀了法律自身的尊嚴!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趨炎附勢的獻媚.增加大法官爵位的穩定性……卻失去了民心….
該項裁定沒有能夠讓當事人體會到,法院立于超然獨立客觀公正忠實與法律法院只維護司法尊嚴的使命感.卻深刻的體會到它屈從權貴而蛻變成民粹公權御用附庸的悲哀!公權附庸使法律尊嚴遭到自由世界法律界毀滅性質疑!
因其全面踐踏《世界人權宣言》法規中華民國應當承擔的國際義務.此時中華民國的法律不再是公允善良正義的化身,法律的唯一目的不再是維護社會正義,當法律失衡吏治可以撕破一系列國際法律準則為所欲為,何談民主法制?導致司法體系的正義性及公正喪失怡盡—臺灣民粹狹持公權向民主司法體系進行的無限滲透,造成法律的嚴肅性被摧毀,進而顛覆了公眾對司法的信賴….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以48票通過,零票反對,八票棄權。正式通過。中華民國政府投贊成票。
維護地緣政治既得利益。民粹獨裁公權附庸式判決.因其違憲。踐踏國際公權.公權對司法的無限滲透摧毀司法的嚴肅性。顛覆了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公正善良正義乃法律的核心價值.
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任由民粹公權地緣政治既得利益維護者,藐視並褻瀆憲法,踐踏聯合國章程,挑戰世界人權宣言,漠視普世公認的國際法律體系。國際社會對反人權反民主道德墮落的民粹獨裁能接納?國際社會以有明示。
以德治國。以不變應萬變,權術愚民,則危如磊卵.
一代梟雄八年施政無德.民粹獨裁王朝飄逝….中華民國被拖入《地緣政治侏儒》境界.假如偉大的哲學家社會學家羅爾斯還活著。按照其名著“正義論“的標準。今日臺灣中華民國的應該是第一位?還是倒數地一位?
國際地位.公信力.國格.國際尊嚴….何等不堪?!
不以施政無德.自檢委過他人:“大陸的打壓”.大陸真的強大到令世界臣服.令美國. 日本. 歐盟看著大陸的指揮棒找方向的地步?那何以奧運會火炬傳遞過程受阻?臺灣今日的國際孤立原於大陸的強大。但是讓我深感困惑的是….…當年大陸對羅馬梵蒂岡教廷的抨擊不謂不激烈,稱之為;“世界最黑暗的,最反動的地方”等等。但是羅馬梵蒂岡教廷屹然聳立在世界。並未因攻擊而形象受損,教廷在世人心中永遠是最聖潔的,一直以來受到各國領袖政要精英的頂禮敬仰崇拜!以其仁政博愛正義使然!不能使臺灣的政客們自省?
地緣政治既得利益,被民粹主義政客巧妙利用民眾自發的朦朧的地域性的臺灣本土狹小利益心態。鼓惑民粹浪潮演變成臺灣本土意識席捲整個地區,構成政客個人利益及仕途選票發酵機器及票艙票基。2300萬臺灣人民被“融合”在政客的軒轅上“挾天子而令諸侯”。肆意踐踏國際民主法律體系的諸原則,使臺灣孤立在國際法律體系之外…..
民粹獨裁導致今日中華民國成為國際《地緣政治侏儒》
的國際形象.逝者如斯夫……
致使今日在國際的孤立!友邦國家漸行漸遠。漸行漸少…..
A . 08.3.20日自由時報報導。3.月下旬美國智庫“南方研究中心”舉辦一場卸任國務卿電視政論會。並邀請台當局駐美代表吳釗燮參加。五位國務卿是;基辛格。奧爾布賴特。鮑威爾。貝克。克裏斯圖佛。一致宣佈不與吳釗燮同時出席。這一現象不是針對吳釗燮君個人。而是不屑與其背後的墮落公權為伍!
B. 臺灣議長王金平,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受辱韓國總統就職典禮
C. 美日歐齊投票反對我扣關世衛大挫敗07.5.15日第60屆世界衛生大會{WHA}深夜開議我今年首度以臺灣名義申請為世界衛生組織{WHA}會員,我案在總務委員會遭“沒有共識”為由封殺出局
D. 2006.9.15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第59屆聯大總務委員會上,臺灣中華民國申請加入聯合國的議案,再次第14次受挫。
E. 07.5.24 日。中美洲友邦共同打造的“中美洲國家與中華民國合作混合委員會”第十三屆伯利茲會議五國外長均缺席,“邦誼生變”令高層震驚!
.政客們可以在國內愚弄民眾他們也無奈!國際政治精英豈是你能……你將諸多國際法律體系視為無物。憑藉公權隨意踐踏!擄奪民財……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教堂彌撒鐘聲能否驚醒歧途人------民粹政客們去吧!進去做一次心靈的洗滌…靈魂的自我淨化吧…
你們不是諸葛亮。百姓也不是永遠的阿斗!不要再愚弄他們了好嗎?用良心面對自我
歷史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長期權力意識培養出來的自我超越法律的情態。以其固執的傲慢淡化法律和道德規範的習慣行為,可以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將自己按排在道德和法律之上,法制更降到次要的從屬的低一級的甚至破壞法制的理論基礎。在他們面前何談法律及道德規範?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將形式化的法律條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此份法律文書意思表達以中文本為准.
我主耶和華:
我們在天的父. 願你的靈為聖
祈求主護佑我們
中華民國陣亡將士遺族
得到固有的合法權益
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金总额
藉以獲得具有人類人權尊嚴的生活
願主和我同在!
阿門!
2009.1.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