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國存在剝奪他二十年工齡的法律依據嗎?
---公民的合法權益陳情書 ---
華裔 . 炎黃子孫
是政治迫害在繼續?
還是文牘.教條.官僚主義對民眾疾苦的冷漠在作祟?
在被共和國社會正義.善良.公平“刻意”遺忘的角落
沉浮著受尽磨难艱難度日的73歲空巢耄髦老人
在中國北京
被社會各項社會福利政策 “邊緣化”的公民
飽經政治磨難倍受淩辱和傷害的73歲苦難空巢老人
李樹原{子謙} 男 身份證號碼:110107193603060010
中國北京古城南裏 5-64#
他一個73歲的具有選舉權的共和國的公民.一生盡了各項應該盡的公民的義務.但是到今日共和國公民因該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諸如:
退休金{養老金}.醫療保證金.住房補助金.冬季取暖補助金.最低生活保證金.老人補助金….甚至連2006年頒佈的獨生子女獎勵金.
均被有關職能部門以各種理由剝奪了…. 儘管這種驕橫權力無知.杜撰出所謂的“理由”是那樣的無理.苍白.荒謬.甚至滑稽!儘管它們在褻瀆神聖的法律!但是它們有效!乃官僚權力的魅力!
使他成為一名徹底的“無產者!”…
記者問到他們為什麼這樣?他只有囁嚅……
只允許信仰自由民主人權與和平及普世公認的道德民主法律價值的平民百姓,在遭受不公正,委屈和屈辱時只能噤聲…唯唯嚅儒?…
我們希望從另外一個管道得到回答.那些以“三個代表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工作總是無暇的年終總能得到各項獎勵的. 政府職能部門能給出我們符合共和國法律政策的書面回答嗎?我們期待著通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得到這份書面的回答…謝謝
共和國內弱勢民眾主張自己合法權益真的那麼脆弱嗎?
….坊間不幸流傳著:1960年非洲加納元首訪華.天安門前遭遇刺客{未遂}.毛澤東震怒!公安部,北京市政當局受嚴厲指責….將北京市清理成為“…玻璃版.水晶石…”般純淨社會的方案出臺.
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紅色恐怖大逮捕開始了….. 在“血統論”“出身論”. …老子英雄兒好漢!老子倒臺兒完蛋!思潮統一天下的時代.
警廳隐形操作进行意識形態的“甄別”後. 一切被視為“不穩定”無法“控制的”的人員.均成為逮捕的首選尤其是非共青團員年青的一代
淶水戰役以身殉國的李銘鼎將軍嫡子.首當其衝!.24岁他被以莫須有的所謂“現行反革命”逮捕被判以終身監禁。僅因為他是有思想的國軍將軍的後代…..讓他深刻體驗毛的红色恐怖对人權及生命的蔑視….
在獄中除卻艱難的超負荷透支生命體力勞役之外,他研讀自由世界的民法,刑法,經濟法,民權法等等。希望有一日能為自己尋求有尊嚴的生命之路。二十年後毛謝世,法律終於接受了他的無罪自我辯護而獲釋
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
《………原判認定被告是反革命,背叛祖國,這種認定是不當的,但其認為在國內不自由,沒有地方發揮自己的技術專長,企圖去國外找工作,這種作法是違法的,原判以反革命判處無期徒刑不當……..》
據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本院{ 60 }中刑反字第1229號判決
二.對原告不予刑事處分,予以釋放
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1979.12.20日
…..從1960.4.25日被逮捕{時年24歲}.到1979.12.20日{時年44歲}無罪釋放。共計二十年漫漫長夜的囹圄囚禁…《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約定的人權在那裏?…又向誰人訴說!什麼是人權及人的生命尊嚴?誰能告訴他?
我只希望對那些失去親人和摯友的人們,並到現在還自願或被迫依然忍受著權術加謊言對待的人們表達深切的同情。歷史是由錯綜複雜的事件構成的.但是國粹:道義.責任.良知是永恆的….
08.3.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溫總理會見中外記者時重申:
要推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特別強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首要價值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在談到“司法公正”問題時,
王勝俊強調,必須切實尊重人民群眾…..,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
王勝俊表示,目前,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隨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推進,法律調整的領域、….社會各階層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義。…..,化解每一個矛盾…..,
讓群眾“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和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王勝俊表示,公平正義是人類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價值,社會主義比以往任何社會制度更加重視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
漠視老弱病殘人士合法權益的救助. 面臨中華民族傳統道德與法律的質疑
世衛組織總幹事陳馮富珍博士箴言:“我們最關切的始終必須是弱勢和處於不利環境的群體。他們是隱藏的一群,往往處於偏遠的農村或城市貧民窟,在政治上幾乎沒有發言權”
中國北京.社會已經發展到高度文明,國家制訂了和諧社會發展宗旨,民族傳統美德,敬老愛幼
但是此間一個不善交往性格孤獨.處於耄髦之年的老人.被那些握有權力的“投機鑽營者”式的官員們的個人愛好。取代政府的惠民政策。
老人親自出面向有關職能部門主張公民應享有的合法權益:退休金 . 養老金. 醫療保證金 . 冬季取暖補助金 . 及2004年北京政府頒發的獨生子女獎勵金等等. 幾乎所有的合法權益均被這些官員們剝奪了,儘管他們所持的所謂“理由“是那般的蒼白,無理,荒謬,甚至滑稽!又能怎樣呢?….致使如今.老人因沒有醫療維護造成心血系統疾病,心腦供血不足…..在疾病折磨中艱難度日…..
法律仗義執言,又以主體資格不符,要求權利人親自申請為由所拒絕!權力令弱勢者無奈!
身居公職 . 權力冷漠瀆職 . 不作為 . 弱勢民眾情何以堪!
存在否定:《為我的當事人主張公民各項合法權益,所引用的普世公認的國際法律體系原則的》共和國的法律條文嗎?那是怎樣的法律法規條文?
如果沒有…..記得共和國前任總書記江澤民先生就中國的人權曾向全世界莊嚴宣稱:中國的人權首要的是生存權!
那我的當事人被不法侵害20年後的;20年工資的補發,60歲---72歲退休金的補發….
公民各項合法權益:退休金,醫療保證金,住房補貼金,冬季取暖補助金,獨生子女獎勵金等實施的時間表…
“中華民族我愛你因為我是炎皇子孫…. 祖國你愛我嗎?” 他從來沒有給中華民族帶來任何傷害….何以施加那麼多侵犯人權的不公正苦難給他....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那是怎樣的“勢力”具有公然阻斷國家惠民政策意志實施的“能量”!?
導致他四十八年的人權桎梏!淪落為“徹底的無產者”!
1960.4.25日---1979.12.20日的政治監禁
1980---2008年公民合法權益的被邊緣化
責任政府公權力 . 公職責任心 . 人權
不同職能部門,不同政府雇員,不同的所謂“理由”儘管這種所謂的“理由”是那樣的:無理,蒼白,荒謬,甚至滑稽!
一個共和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就這樣被他們以“革命者” 對革命事業的“忠心”剝奪了。成為“現代真正的無產者”!
這些製造“現代無產者”的官員們,從來不會為自己擔心:因其瀆職,行政不作為。違法或不當作為的行政責任追究!
蹊蹺的是公然抵制最高國家意志的“勢力”怎樣詭桀的規避行政力的制約?
公民的任何一項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尊重和維護。一旦權力濫用者以個人意識對司法體系無限滲透,摧毀司法體系嚴肅性。顛覆民眾對司法體系的信賴。將導致社會的災難性悲哀!
法律的唯一目的是實現社會正義。實現天下為公。世界大同。建立萬民同慶的和諧社會
A===公民固有的權利主張
主張我的當事人二十年工齡的法律依據是: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
共和國國民的存在形式有兩種;A。具有公民權利。B。不具有公民權利。
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 從法律上證明,我的當事人從1960.4.25日-----1979.12.20日,這二十年是具有公民權利的公民。身份的確定後。就使的我的當事人這二十年從事的勞動 { 監獄中的帶有懲戒性的勞動 }。轉化為享有人民固有的權益範疇之內工齡計算,以及應該享受社會各項福利政策。按照二十年工齡給他辦理公民應該享有的個項福利待遇。因為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盡了相應的勞動義務,就自然的獲得相應的權利。受共和國勞動保護法律調整。
法律的正義性依據普遍規則,含蓋整個社會群體性,這裏是一個特殊的“個案”是法制被摧毀時的不正常時期的悲劇性產物。,民法主張通用“謙抑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不能因為立法的缺陷而排斥實施社會公平正義和諧原則。不能以沒有明文規定視而不見,近而邊緣化公民的合法主張,自己已經付出了勞動要求獲得工齡,以及與之相應的共和國公民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同樣法亦沒有規定我得當事人在“法制非常時期”被侵害之後不能取得工齡。
勞動法以及勞動保障部就該保障,公民勞動之後應該獲得的工齡權利。工資權利。退休金權利。
08.3.18日溫總理會見中外記者時重申:要推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特別強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國家的首要價值
怎樣讓百姓體驗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強調的:“公平正義是人類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價值,感受到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和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因此:北京市勞動社會保障局。應該是他社會各項福利政策的承擔者。按照二十年工齡給他辦理公民應該享有的個項福利待遇。
A. 補發給他二十年的工資。按照二十年工齡計算。
B. 按照二十年工齡辦理退休金手續及相應的醫療保證等相應的福利待遇。
C. 今後按照二十年工齡給予退休金。
D. 補發自60歲至今72歲共十二年的退休金。
對期望成為嚴肅的國際事務參與者,不是說只把民主,法制,人權,作為一個標籤,隨意的貼在公權無限擴大後的一個行政法規上。而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規或制度都要和民主,法制,人權相聯繫。並且民主,法制,人權應當是每一個行政法規的出發點和歸宿
主張我的當事人二十年工齡的法律依據是: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
《………原判認定被告是反革命,背叛祖國,這種認定是不當的,但其認為在國內不自由,沒有地方發揮自己的技術專長,企圖去國外找工作,這種作法是違法的,原判以反革命判處無期徒刑不當……..》
據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本院{ 60 }中刑反字第1229號判決
二.對原告不予刑事處分,予以釋放
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1979。12。20日。
從1960.4.25日被逮捕到1979.12.20日無罪釋放。這二十年的工齡
同樣是{所謂的} “反革命”。1955年的“胡風反革命集團” 主要成員,胡風。路翎。梅志…..1979年和我同樣先後出獄。為什麼他們的工齡得以連續計算並補發了二十五年的工資?而我的二十年工齡就消失了昵?他在想….迷茫…困惑…..費解…….不是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共和國的法律沒有雙重標準。司法的普遍正義性體現在……
主張我的當事人二十年工齡的權利,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的支援:
《人權宣言》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民法主張過錯原則。什麼法律依據支持排除他二十年獄中服刑工齡的計算?二律背反定律。既然不是服刑,既然平凡了,那這二十年獄中“服刑”就應視為以公民的法律身份在工作,工齡應該計算為二十年。不是嗎?
遲到的正義判決終於結束了他二十年監獄懲罰性艱苦勞役。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對等的存在。盡了什麼樣的義務{責任}就相應的獲得與之相稱的權利。執行的二十年的苦役後。公民身份的恢復不應僅僅是空泛的,他不要求什麼“國家賠償”。這二十年的苦役時期既然不是以罪犯身份存在,那就是公民。公民應該具有與之相應的內涵;二十年的工齡,工資,退休金,醫療待遇,住房待遇等等。“公民的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清楚的宣告這一點。
共和國的那一條法律法規,或者世界人權宣言中的那一條法規,支持剝奪他的“公民的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應該享有的相應的生存的基本權利:二十年工齡以及與之相應的領取工資,退休金,醫療保證和服務,住房基金,冬季取暖費。乃至獨生子女獎勵金等等的所謂政策?.誰能告訴他?
國際人權宣言中第28條第30條規定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秩序和國際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序言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能獲的充分的實現。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都無權破壞宣言所載權利和自由。主權國家的法律法規定的唯一目的是保證對旁人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尊重和承認
那些握有權力者,以摻雜了個人意識的,主權國家的“行政法規性政策“,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是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政策性行政法規?還是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社會共同的法律意志-----國際法?這是無庸質疑的。法律法規的實施不能隨心所欲的原則,表現為真正的民主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與上述法律原則相衝突時會採取禮讓妥協。按照法律秩序序位其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有一個服從,自動修改禮讓回避妥協的自動完成的默契。正象國際法中強調的;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強調自己的主權是唯一的!因為如果以主權國家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國際社會將無所適從.
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地,是實現正義。法律的原則是;公允,善良,正義。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的,是實現正義。首先;民主法律在一般情況下是立法者根據正義的要求設計的,在排除了立法者有意制訂出非正義的法律規範之可能情況下{那是獨裁及專政政體的產物},以及排除了立法者由於技術上的失誤,導致非正義法律規範產生的情況下,法律規範是正義的體現。法官將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使法律隨時代的發展而與時俱進。為實現法律的靈活性。正義性。
《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第四條指出;依國內法屬於合法的行為,對國際不當行為的成立不產生影響。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
國際法國家責任:一切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均是國際不法行為,包含國家機關和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所作的行為。 國際不法行為視為該國國家的行為。重要的是;構成這種國際不法行為的判斷的準則不是按是按照國內法來判斷。而是按照國際法中規定的義務條款相應的作為和不作為而作出.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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