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5日星期六

戴伯特“將軍”閣下戴伯特“將軍”閣下

戴伯特“將軍”閣下

慢些跑等一等你的靈魂被你丟在了後面..

盟軍族人 李樹原{子謙} 撰文

商榷;臺灣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司令 二級上將 戴伯特“將軍”
戴伯特“將軍”跟在權贵后面慢些跑…等一等!你的靈魂被你丟在了後面..她被良知的重壓喘不過氣息了!
“將軍”閣下!你的眼睛看外界的太多,看心靈的太少。過多的外尋推卸耽誤了你的內省,不再叩問靈魂到底需要什麼?就像《雲上的日子》那句臺詞“我們走的太快,把純淨的靈魂都丟在了後面…不要讓我們的肉體和靈魂分開的應該停下來等一等”.
你真的需要暫時放下名利的重壓去,重拾那些民族原始的感情精華,我們不應該忘卻孔子的”貧而樂,富而好禮“的清亮快樂而會心的一笑…..
我們應該安慰在抗戰的凡塵中辛苦的將士同胞,孔子說:浴乎沂,風乎舞,詠而歸”。生人在靈魂最深處安置了人們所有願望的原點!現代人尤其是那些民粹政客們還願意否把這個最質樸的願望當作終極目的呢?有多少人能夠讀懂並體會“詠而歸”的快樂呢?珍惜自己的靈魂吧!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民族固有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道德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民族固有的道德原則。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迷茫,悲傷,羞恥和失望!?
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只要他們巧妙的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權力。而背棄自己民族固有傳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迷茫,悲傷,羞恥和失望!?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
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族國粹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當日寇鐵蹄踐踏祖國的時候,當國軍將士前仆後繼捨生忘死抵禦侵略者,徐州會戰,台兒莊激戰,武漢保衛戰,多少前方將士掛彩犧牲時,…
你在哪里?!作為一位和平時期的將軍,你有什麼權利簽署一份剝奪你的前輩軍人遺眷合法享有撫恤金權利?
是誰授權給你!?簽署剝奪捨生忘死拯救民族於危亡.換取的國家公權簽署的國家道義責任撫恤金的權力?!是民族傳統道義觀?是民主法律原則?還是中華民族固有的良知?是公序良俗習慣作為?
你在那份剝奪國軍將士遺眷賴以生存的撫恤金文書上簽字時有沉重感嗎?或許你和當年貝當在巴黎凡爾賽和希特勒簽署出賣法藍西靈魂時一樣輕鬆?幾年“光輝”傀儡後…民族敗類的聲與聲譽卻是永恆的…
所以:將軍閣下你褻瀆了軍魂!
蒙哥馬力元帥說: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不為權貴屈服!
當將軍褻瀆了軍魂.甘自堕落為權貴附庸時?!
軍人固有的品質.本應不畏權貴!更不為權貴屈服!
剛正不阿!乃真正軍人的品質. 就如 華盛頓!蒙哥馬力元帥!
只有把民族的利益置身自身的安危之上.只有那種經過戰爭洗禮的。承受過腥風血雨考驗的職業軍人才能做到!

假如,某個時代的將軍們屈從于政客.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甘願做政客們的附庸!….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掠奪!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他們曾經在民族危難時經過腥風血雨考驗的.職業軍人前輩群體的合法權益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國際債權法那一條規定.債務人自己有權免除自己的道義債務?

戰爭使撫恤金制度派生出債權人-----軍人. 和債務人-----政府.
這二者之間在債務的法律關係上就以確立.二者之間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上.他們的主體資格是平等的!

它是不能單方面以債務人的意志而變更. 撫恤金一經簽署。當然這筆撫恤金的全部金額。以完成了它的在民事的法律關係上財產自然流轉和確認,在法律上已經成為我的家族的私有財產。債權與債務的法律關係就以已民事的法律關係確立.

當我提出家族的撫恤金債權主張。並且以為這是一項國家的道義責任.不可一淡化國家的歷史良心時

依據普世公認的民主法律債權法原則.
將軍閣下: 債務人自己不具有免除自己債務的權利.法規上沒有這樣的條款支持你!
在中華民國道德倫理中。道德經。孔子。孟子等等大儒家的論述中。你找不到支持你吞齧為國家陣亡的將士們家族撫恤金的道德依據….將軍你能找到嗎?

和平時期的所謂將軍們.有資格剝奪你得前輩經過公權頒發的撫恤金?
和平時代的沒有經過戰爭洗禮的 “將軍”有資格超越法律和國家債權法規的原則,違背良知和國家道義責任. 剝奪在民族危難生死存亡之際.挺身而出趕赴疆場的陣亡將士遺族。以國家名義給付的撫恤金?!

假如和平時期的將軍迷失方向.加盟《…慶父式的投機政客…. 要做臺獨教父….》的盟員。甘願背離正義和法律原則.更甚者叛離中華民國憲法!成為民粹政客意志的附議者!那是以“大善”始.以大惡終。栽下茲提樹開出罌栗花的曾經歷史… 將軍請你讀一下: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道義責任體現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司令二級上將在戴伯特將軍簽署後轉給我的:
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函
….次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4年4月8日 陸法字第0940005338號意見 {如副證4}---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之立法意旨為;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顯違公平原則,有違所願,尚請諒查”-----從略----
民主法律原則:引自國際法規:《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
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國軍陣亡將士主張撫恤金權利不產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 的詭辯術!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三十八年國家國庫〈納稅人的累積〉及中央銀行全部黃金外匯儲蓄。-----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其中含有撫恤金全額。撫恤金一經簽署,就已經完成了這筆財產民事關係的自然流轉和確認,它已經從國庫轉化為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確定了撫恤金債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債權人---將士遺族,債務人—政府間平等的債務民事法律關係.

因為政府遷來臺灣是從容不迫的,從臺灣故宮博物院所藏國家寶藏自北平故宮博物院的轉移程式及細緻,得出國庫及中央銀行外匯的全部轉移,同樣是從容不迫的。這筆巨額國庫。成為日後臺灣科技進步工業發展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的,不可或缺的啟動資金.繼承國家的巨額債權。相應的債務亦應當承擔.

民主法律原則:人權憲章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
….另依同條列第26-1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條列86蔫月日修正----五年內依規定辦理申領,預期喪失其權利---{同副證三}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可申令依法核定保留之保險死亡給付,依次撫恤金一次死亡給付,----從略----原來政府簽署的二十年撫恤金不再給付….

民主法律原則:引自國際人權憲章:------〈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要求用限制在公民中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

臺灣國防部二級上將戴伯特將軍 的這份法律文書性回文,釋放出清晰的對國軍陣亡將士撫恤金的侵吞意圖。

它讓我忽然記起曾讀過的;俄羅斯十九世紀的大文豪,作家果戈理的名著“死魂靈”主人公乞乞科夫,其貪欲極至到連死靈魂都不放過,讓亡魂都不得安息…..天神怒了… 後來乞乞科夫悲慘的….

諸侯們忽略了國際法律體系的存在。可以制約這些權貴們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的夢幻!

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卻失: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弱勢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是民眾的福音。

國家的歷史良心和道義責任 我真希望:如果能夠讓我的債務責任人大家一起觀看一部大陸製作的“血戰台兒莊”的記事影片,我們不妨拋開內容的某些政治意圖的刻意渲染。如果你以經對當年抗日戰爭時代,國軍將士在槍林彈雨之中的史實淡忘了。這部影片將讓你看到為了國家利益國軍將士在硝煙彌漫的戰場即時狀態;生命和靈魂隨時有可能剝離,血海,民族的中流砥柱,無畏的民族氣節凜然將他們那也是血肉之軀那般義無反顧的投入那慘烈悲壯血雨腥風的戰場上,將士們表現出忠於中華民族大義凜然的悲壯情懷,直至血灑疆場!前方將士付出的是血與肉,生命與靈魂,對你如果還能產生強烈震撼,你還能夠無動於衷嗎?

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但是臺灣國府卻“遺忘”了國魂 !

不論是出於法學法理的推定探討。還是處於對自己陣亡疆場的父親精神的懷念。難道我都無法為我的在戰火中離去的父親孤獨的靈魂在人間尋回正義和公平?即使這樣也難以給所有受到過暴力和侮辱傷害的人們帶來些許的安慰。淶水戰役以身殉國的李銘鼎將軍嫡子。我只希望對那些失去親人和摯友的人們,並到現在還自願或被迫依然忍受著權術加謊言對待的人們表達深切的同情。歷史是由錯綜複雜的事件構成的,而誰都有權利來陳述自認為的歷史真相。那麼到底誰的歷史陳述是真實的。陳述者有說出真相的權利。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當年戰場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 -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

從法律的秩序視角考量; 法律法規的實施不能隨心所欲的原則;表現為真正的民主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與上述法律原則相衝突時會採取禮讓妥協。按照法律秩序序位其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有一個服從,自動修改禮讓回避妥協的自動完成的默契。正象國際法中強調的;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強調自己的主權是唯一的!

行政主體不能任意實施一個行政行為也不能任意撤銷一個以經存在的行政指令{尤以以生效的撫恤金令}。法制要求國家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法制也要求行政機關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且還應當受自己曾經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約束。因為,如果說憲法和法律是國家對民眾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從法律設計的內涵內心狀態考量;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地,是實現正義。如果法律的使用於其目的發生背離成為民眾的敵人,這種法律也就成為惡法----不能實現正義的法律即為惡法,惡法產生於獨裁和專政政體得法系,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的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得人的敵對的歧視。要求用限制在公民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使擁有權力得階層不得溢出範圍,進而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徇私舞弊。

國際公法原則能容忍被地緣民粹政治既得利益淡化?! 任何民主憲政法制政府的主政者,如果過分相信居高位者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而疏忽了從法律制度上對他們的社會行為及他們實施的政府行為的規範化約束,就有可能給非道德獨流留下橫行肆虐的裂隙,甚至以其所居高位假意道德法律的名義製造出無人性良知的“法規”。這就是那種以“大善”始,以大惡終。栽下茲提樹開出罌栗花的曾經歷史。這種“德政法律”給我們留下的豈只是虛偽可以囊括的了的。因為道德砥礪的過程就是人格完善的過程,但是如果幻化為在官僚政治的階梯上不斷攀越過程,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其自身的毀滅,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是民眾的福音。

中華民族固有的傳統道德理念. 國家的道義責任.社會的正義.博愛.善良價值觀.被民粹梟雄們為牟取個人權欲.站在權力的制高點. 以邪教式的蠱惑.衝擊的淩亂不堪!
另國際社會為之困惑。迷離.費解….

只要他們巧妙的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權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少時代的年輪和代價. 誰能告訴我們?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政府背棄對民眾道義責任的承偌:是對民眾人權的蔑視!
是公權墮落民主不復存在! 是吏治復辟民粹獨裁的恥辱時刻!

在法律和正義之外支撐我們這個龐大社會體系的還有責任和良知
我們最關切的始終必須是弱勢和處於不利環境的群體.他們是隱藏的一群,往往處於偏遠的農村或城市貧民窟,在政治上幾乎沒有發言權
我主耶和華
我們在天的父! 願你的靈為聖!
祈求主護佑我們的人權得到尊重
願主和我同在!
阿門!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