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星期日

李銘鼎{著九}將軍 === 國軍第十二戰區新編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 . 在外敵入侵民族危亡之際 . 抵禦日寇抗戰春秋史 ===B

李銘鼎{著九}將軍 === 國軍第十二戰區新編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 . 在外敵入侵民族危亡之際 . 抵禦日寇抗戰春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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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矚目的世界人權日-----
天問:

誰動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盟軍老兵遺族的乳酪?!
--- A ---
國軍遺族 . 國際經濟難民 . 李樹原{子謙} . 撰文
E-mali:
zhuhewotongzai29@hotmail.com

臺灣民粹政客有正義感和道德良知的底線 ?
還有什麼是你不能貪瀆與掠奪的!讓他們淪為依靠領取第三國人道救濟金為生的新國際經濟難民
讓第三國家納稅人來承擔本應該中華民國政府承擔的國家道義責任
臺灣民粹政客們据此來:
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家的國際公信力!?
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際尊嚴乃至國格!?
唯如此才能提升臺灣中華民國國際生存空間!?
唯如此才符合臺灣民粹的公平原則?
才符合臺灣的權力準則和道德限制等價值觀?
這就是亞洲的民主燈塔臺灣的所謂:人權.民主.法律?

解讀:
民粹獨夫 .一代梟雄 “世界人權衛士”中華民國前總統
陳水扁御批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淩駕在法律之上乃民粹政客本質特徵…集封建帝王愚民統治權術之大成 -----
飛鳥盡 . 良弓藏!狡兔死 . 走狗烹!… 嗟夫!
中華民族那些熱愛祖國當外敵入侵投筆從戎保衛民族於危亡的職業軍人
不幸成為後中華民國時代政客們權力搏弈的….
1945年9月2日二战胜利远东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致词“…从此将产生一个建立在信仰和谅解基础上的世界,一个奉献与人类尊严.能实现人类最迫切希望的自由,容忍,和正义的世界!”
61年过去了这种美好的理念还有吗?在台湾!
掀開臺灣民粹公權的美麗謊言面紗
其所谓的:“人权”“民主”“法律”豈止是虛偽和偽善可以囊括的了的!?
背信棄義的無情掠奪----
為中華民國而戰血灑疆場
國軍陣亡將士遺族賴以生存的撫恤金!
難民 . 陳情書
國際撫恤金通約釋義:撫恤金代表了民主法制人道政府對陣亡將士的哀思,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國家道義責任的體現.

用麥金利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就是;“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客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獨特的社會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的是為了實現正義和保護民眾的利益
民主法律原則暨國家道義責任備忘錄
主張中華民國第二屆總統蔣中正先生簽署的,國軍陣亡將士不容侵犯的撫恤金合法民事債權!
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私權神聖!
亞洲民主燈塔臺灣公權沉淪.道德墮落.民情何以堪?!
彼蒼者天 . 曷有其極
解讀:墮落公權 . 無賴政府 !
政府背棄對民眾道義責任的承偌:是公權對民眾人權的蔑視!
是公權墮落民主不復存在! 是吏治復辟民粹獨裁的恥辱時刻!
道德墮落的臺灣民粹公權挑戰國際法!
滑向激進教派意識.不承認文明世界公認的基本法律準則.
權利準則和道德限制等價值觀
沉淪為藐視抵制國際秩序的無賴政府?!
臺灣民粹公權在做什麼?掠奪民財!
臺灣民粹地緣政治既得利益踐踏國際人權公法原則實列:
解讀:聯合後勤司令部司令二級上將戴伯特將軍给我的所谓:“答辯詞”
令人们遗憾的感到,军人的刚正不阿固有高贵品质.丰富的思维诸如民族的崇高的道德情操修养.自由世界民主法制信条等等.忽然间似乎被“格式化了”?将军的思维只留得臺灣民粹政客地緣政治既得利益鼓噪的拷贝和克隆制品!权利欲“格式化”了将军原有的高贵的军人品质.更亵渎了“軍人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的神圣形象及使命感!而甘愿堕落为某個時代的政客們的权力附庸!可悲!
他们共同急於相信他們的偏离正义的邪教似的“理论”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他們的危險的違憲的,违反国际民主法律体系的所謂“行政法規”會給自己小统治集团帶來利益。而甘願把为民族献身的前辈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
如果连民众心目中神圣的军人!将军!也成为鹦鹉学舌!的….!
. 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 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记得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有:法律乃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的论述….这种学说什么时候穿过台湾海峡透过国安局的严密设防.渗透到台湾民粹统治高层成为.亚洲民主灯塔的台湾民主政权决策层的主导意识?!怎么民主政权决策层的人物成为共产主义鼻祖马克思的忠实信徒!?决策层的
在法律和正義之外支撐我們這個龐大社會體系的還有責任和良知
我們應該重溫:自由世界民主法律原則.----- 法律乃道德精髓的昇華!法律的原則是公允.善良.正義.法律的唯一目的是實現正義!民法之魂乃保護私權.私權神聖!
吏治諸侯的法律文字遊戲對應民主法律原則何以釋疑?

臺灣現封疆大吏吏治諸侯啟用政府公權,突破公法原則不受任何約束的,掠奪民財侵佔私有財產
.現在就這樣被以主權國家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架空並淪落為標籤性法律飾物。人民的私權就這樣被法律的文字遊戲突破公法原則不受約束的侵吞。
摘自----臺灣臺北中華民國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函 {斜體文字為原文}
{正體文字是我的辯文}
受文者;李樹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4年8月16日 {西元2005.8.16日}
發文字型大小;隨文 字第0940004776號
答辯狀-;
副本;李樹原先生{附答辯狀一份,不含副證資料}
事實及理由
一. 經查撫恤檔案記載故李銘鼎將軍民國 * * 年 * 月 * 日 于 * * 陣亡。由其妻 趙省吾 女士於37年領取一次撫恤及第一年年撫恤金在案。{如附證1.2}-------從略----
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第區人民關係條列”{ 92年10月29日修正}第26-1規定;----從略---{如副證據3}-------從略----
《一》民主法律原則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民主法律原則:主訴人引自國際法規:《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
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三.次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4年4月8日 陸法字第0940005338號意見 {如副證4}---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列}第26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之立法意旨為;茲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台。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顯違公平原則,有違所願,尚請諒查”-----從略----

國軍陣亡將士主張撫恤金權利不產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 的詭辯術!
1948年政府遷來臺灣。帶來960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民眾三十八年國家國庫〈納稅人的累積〉及中央銀行全部黃金外匯儲蓄。-----那是一個天文數字!

其中含有撫恤金全額。撫恤金一經簽署,就已經完成了這筆財產民事關係的自然流轉和確認,它已經從國庫轉化為將士家族的私有財產。確定了撫恤金債務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債權人---將士遺族,債務人—政府間平等的債務民事法律關係.
因為政府遷來臺灣是從容不迫的,從臺灣故宮博物院所藏國家寶藏自北平故宮博物院的轉移程式及細緻,得出國庫及中央銀行外匯的全部轉移,同樣是從容不迫的。這筆巨額國庫。成為日後臺灣科技進步工業發展躍居亞洲四小龍之首的,不可或缺的啟動資金.繼承國家的巨額債權。相應的債務亦應當承擔.

民主法律原則:人權憲章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
四.另依同條列第26-1條第3項規定略以:{被條列86蔫月日修正----五年內依規定辦理申領,預期喪失其權利---{同副證三}居住大陸地區之遺族可申令依法核定保留之保險死亡給付,依次撫恤金一次死亡給付,----從略----原來政府簽署的二十年撫恤金不再給付。故本部無憑發給李銘鼎將軍嫡子李樹原君撫恤金。
五.綜上所述其申令其父之撫恤金之訟為無理由。請鈞院賜判如答辯申明。
A.原告之訟駁回。
B.訴訟費由原告負擔。

民主法律原則:引自國際人權憲章:------〈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要求用限制在公民中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

證一 陣亡資料卡。
證二 一次撫恤金及第一年年撫恤金發放統治。
證三 {“臺灣地區與大陸第區人民關係條列”{ 92年10月29日修正}條紋第26-1條。;
證四 從略-
臺灣國防部二級上將戴伯特將軍 的這份法律文書性回文,釋放出清晰的對國軍陣亡將士撫恤金的侵吞意圖。
它讓我忽然記起曾讀過的;俄羅斯十九世紀的大文豪,作家果戈理的名著“死魂靈”主人公乞乞科夫,其貪欲極至到連死靈魂都不放過,讓亡魂都不得安息…..天神怒了… 後來乞乞科夫悲慘的….

但是智者千慮,必有一失!諸侯們忽略了國際法律體系的存在。可以制約這些權貴們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的夢幻!

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卻失,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弱勢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是民眾的福音。
《二》國家的歷史良心和道義責任
我真希望:如果能夠讓我的債務責任人大家一起觀看一部大陸製作的“血戰台兒莊”的記事影片,我們不妨拋開內容的某些政治意圖的刻意渲染。如果你以經對當年抗日戰爭時代,國軍將士在槍林彈雨之中的史實淡忘了。這部影片將讓你看到為了國家利益國軍將士在硝煙彌漫的戰場即時狀態;生命和靈魂隨時有可能剝離,血海,民族的中流砥柱,無畏的民族氣節凜然將他們那也是血肉之軀那般義無反顧的投入那慘烈悲壯血雨腥風的戰場上,將士們表現出忠於中華民族大義凜然的悲壯情懷,直至血灑疆場!前方將士付出的是血與肉,生命與靈魂,對你如果還能產生強烈震撼,你還能夠無動於衷嗎?

只有生命逝去時我們才意識到她彌足珍貴對所有逝者而言,他們將成為留世的親人永生的懷念;對因病而逝者人們懷念親人臨終前的遺言,對為國家利益血灑疆場的前方陣亡將士,我們無法瞭解到他們生命終結時的心態,但是那戰場的悲壯讓每一個有良心的人難以忘懷----但是臺灣國府卻“遺忘”了國魂 !

不論是出於法學法理的推定探討。還是處於對自己陣亡疆場的父親精神的懷念。難道我都無法為我的在戰火中離去的父親孤獨的靈魂在人間尋回正義和公平?即使這樣也難以給所有受到過暴力和侮辱傷害的人們帶來些許的安慰。淶水戰役以身殉國的李銘鼎將軍嫡子。在毛澤東紅色恐怖統治時代以莫須有的所謂“現行反革命”被判以終身監禁。僅因為他是有思想的國軍將軍的後代。在獄中除卻艱難的勞役之外,他研讀自由世界的民法,刑法,經濟法,民權法等等。希望有一日能為自己尋求有尊嚴的生命之路。二十年後毛謝世,法律終於接受了他的無罪自我辯護而獲釋。我只希望對那些失去親人和摯友的人們,並到現在還自願或被迫依然忍受著權術加謊言對待的人們表達深切的同情。歷史是由錯綜複雜的事件構成的,而誰都有權利來陳述自認為的歷史真相。那麼到底誰的歷史陳述是真實的。陳述者有說出真相的權利。

對那些在戰爭中失去親人的人們,不會因了時間的推移而淡忘了對亡魂的思念,如果能夠沿著時間的軌跡去探討當年戰場的悲壯,和那種捨身為國陣亡疆場的慘烈- - -對家族或者自身所正在或曾經受到的不公可以默然無語,但他們很難在敷衍和愚弄面前保持沉默。

.從法律的秩序視角考量;
法律法規的實施不能隨心所欲的原則;表現為真正的民主法律法規在實施過程與上述法律原則相衝突時會採取禮讓妥協。按照法律秩序序位其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有一個服從,自動修改禮讓回避妥協的自動完成的默契。正象國際法中強調的;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強調自己的主權是唯一的!
行政主體不能任意實施一個行政行為也不能任意撤銷一個以經存在的行政指令{尤以以生效的撫恤金令}。法制要求國家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法制也要求行政機關實現自我約束。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受法律的約束,而且還應當受自己曾經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約束。因為,如果說憲法和法律是國家對民眾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則是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一種承諾。行政行為的效力原理保證行政主體兌現所作承諾的自我約束。

四 .從法律設計的內涵內心狀態考量;
法律的適用一如其目地,是實現正義。如果法律的使用於其目的發生背離成為民眾的敵人,這種法律也就成為惡法----不能實現正義的法律即為惡法,惡法產生於獨裁和專政政體得法系,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的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得人的敵對的歧視。要求用限制在公民給以差別待遇範圍的普遍規則來實現國家的管理。來達到法律的局限性的克服,使擁有權力得階層不得溢出範圍,進而防止權力的濫用和徇私舞弊。
國際公法原則能容忍被地緣民粹政治既得利益淡化?!

任何民主憲政法制政府的主政者,如果過分相信居高位者行為主體的道德自覺自律,而疏忽了從法律制度上對他們的社會行為及他們實施的政府行為的規範化約束,就有可能給非道德獨流留下橫行肆虐的裂隙,甚至以其所居高位假意道德法律的名義製造出無人性良知的“法規”。這就是那種以“大善”始,以大惡終。栽下茲提樹開出罌栗花的曾經歷史。這種“德政法律”給我們留下的豈只是虛偽可以囊括的了的。因為道德砥礪的過程就是人格完善的過程,但是如果幻化為在官僚政治的階梯上不斷攀越過程,道德無法再保持那種與生俱來的神聖的一面,而成為熙熙攘攘追名逐勢之流的一員,那將是其自身的毀滅,民眾的災難。只有能夠在法律理念之上並接受人格理念且能很好的運用為知人論世的最高標準。極力宏揚道德和法律主體思想並融入為個人人格理念時,才是民眾的福音。

引用麥利金總統時代的陸軍部長魯特的話說;“軍隊是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以及和平與幸福的堅定的捍衛者”。假如某個時代的政治家們急於相信他們的國家是一種新形式的《帝國》而甘願把上述的群體邊緣化,並剝奪他們的權益。那以後的自由與正義,法律與秩序,和平與幸福誰還願意再次的獻出自己的鮮血乃至生命來捍衛?
《三》將軍在民族危難抗日戰爭時期職業軍人的歷程
中華民國 國軍陣亡將領:李銘鼎{著九} 將軍
原籍山西省垣曲縣人,追隨孫中山先生革命事業,投身軍伍,歷任排,連,營長。
1926年考入北平陸軍大學畢業於第九期。歷任七十二師上校參謀處長,1940年任遂遠戰區長官司令部高級參謀,第三十五軍新編第三十二師師長,七七抗戰爆發後為阻擊日寇家父以軍人的天職投身抗戰軍役,以第72師參謀處長身份擔任對日作戰負責情報,後勤等,指揮72 師五個團奮戰于“南口戰役”並取得勝利,1937年參加平型關戰役時任61軍少將參謀長,帶領208旅及72師新編第一旅的官兵,浴血沙場奮戰九天后取得平型關大捷。此役後出任中央地區總指揮部;郝夢林軍長陣亡後陳長捷代郝職務,父親升任中央地區剿日寇總指揮參謀長指揮了“忻口戰役”鏖戰32天最後取得“忻口戰役”{Xi Kou} 的勝利。此役後父親出任第六集團軍總司令陳長捷{的總參謀長,又歷經數次戰役。1940年調任{遂遠戰區,為抗擊日寇駐軍{遂遠省在抵禦逶寇的抗日戰爭中,我父親奮戰於戰區的“平型關戰役”南口,臨河,百靈廟等保衛戰,在彈盡糧絕時,盡軍人之天職於戰場身中十七彈血盡而亡,時年45歲,父親的追悼會隆重在北平嘉興寺舉行,蔣中正主席親臨追悼會偕同的有政府要員於佑仁,張治中,張群,鄧文儀{等。蔣中正主席手喻追贈家父為國軍中將。
從照片上看到的身著軍裝的將軍,前額水準分為兩種孑然深淺不同的膚色。乃軍帽所為。
嗚呼!將軍為這個政權盡軍人之天職於戰場,為了國家的存亡身中十七彈血盡而亡!“成功成仁,死而後已“
為此 將軍的家族得到政府簽署的將軍撫恤令.

將軍的家族撫恤金總額以及中華民國陸軍中將的年薪,因為是政府行為按照舉證倒置的原則,請求債務人提供,如若被拒絕,根據二戰時盟軍戰略的統一性,反侵略正義軍隊既是民族的國家的也是世界的。因其目標是統一地,為了正義,和平,幸福。他們曾經有地區性的統帥部以及統帥。
為此我請求人權國際法庭按照二戰時期盟軍之一,美軍陸軍中將的年薪以及撫恤金值。作為我的訴求標的。
第一次支付六十萬元美金如不準確,第一次付款以撫恤金總額的1/6支付。
當年將軍的家族撫恤金簽署令是將軍的配偶領取將軍的年薪終身,其妻1990年貧病交加逝世。應領取四十二年。並領十九年年撫恤金。
《四》法律的原則是;公允,善良,正義。
不幸:獨裁,專政,形形色色的民粹政體卻使其黯然失色!
此間居高位的贊櫻弟子們,可以輕鬆的以其固執的傲慢和冷漠毀掉這雙重的{法律和道德}規範,將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可以輕鬆的玩弄法律的文字遊戲,突破公法原則不受限制的將別人的私有財產通過幾次法律的遊戲,使私有財產一次次的遞減,最終的通過“法律”的形式,收歸己有!原因在於憑藉他們手握重權,可以隨心所欲的以所謂的主權國家的行政法規“回避” “忽略”國際法律體系對主權國家的約束,侵吞私有財產。民法之魂---私權神聖蕩然無存。

但不幸這同時,也矮化了國家的國格,乃至使國家的公信力受到質疑,隨之國際生存空間環境不再理想化。這令理智法律深感困惑,這亟似十五世紀英法的炮艦海盜掠奪,殖民地地緣民粹政治既得利益的COPY!

國際不法行為;視為該國國家的行為。重要的是;構成這種國際不法行為的判斷的準則不是按是按照國內法來判斷。而是按照國際法中規定的義務條款相應的作為和不作為而作出 .
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1966年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構成的世界人權憲章,於 1948年12月10日 以48票通過,零票反對,八票棄權。正式通過。當時投棄權票者為;南非。沙特,蘇聯,烏克蘭,白俄,捷克,波蘭,南思拉夫等。中華民國政府,投了贊成票。
---節錄“人權憲章”---
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從政府建立撫恤金制度那一刻某種意義上講,又可視為懸賞廣告及要約約束力的建立,這種要約的邀請是以軍人的生命代價為“標的”的。對這一撫恤金的承偌,是不可以單方面進行要約消滅的。且這一偌成,是不已時間地點的改變而消滅的,戰爭使撫恤金制度派生出債權人----軍人。和債務人----政府。這兩者之間在債務的法律關係上就已經確立。它是不能單方面以債務人的意志變更的。撫恤金一經簽署,債權與債務的法律關係就已民事的法律主體資格平等得確立了當事人的特定債務關係。令債權主體有權隨時主張自己的要求債務主體當事人履行財產轉移的民事法律承偌的善意作為。
依據“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的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組成的世界人權憲章條約精神對主權國家在道德及法律範疇內恒定的約束力

《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第四條指出;依國內法屬於合法的行為,對國際不當行為的成立不產生影響。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
從民法及國際法對私權的原則視角思考;
引自國際法: 1983年4月8日 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各國政府都毫無列外的承認國際法是對國家有約束力的法律,而事實上沒有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的約束。
國際法規:《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
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因為;
二.對因生活在大陸地區拒絕給付撫恤金的權利違背了:
世界人權宣言和關於人權的兩項國際公約中宣部和同意;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
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從國際債權法視角思考;
偏離了法律的公允善良正義原則,背棄承偌的“行政法規”,實質上是一種脫變的 “行政壟斷”-----最高級的腐敗!它通過政府的權力直接向立法,司法,執法,作腐敗的滲透,是一種披著合法外衣的利用公權侵犯民眾權益謀私利的腐敗!“合法性”只是一種假像。隨意突破公法原則不受任何約束。以個人的意志曲解釋意歷史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為己所用,擯棄曾經為國家最高利益民族存亡而奮爭流血乃至陣亡的前方將士的權益。只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乃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腐敗的縮影!所謂腐敗簡單講就是利用公權謀私利,不論謀的是個人利益還是集團部門利益。留下一種失去光明磊落社會責任感的,有瑕疵而冷漠的法律文字遊戲!

法律的聖典---國際法規是神聖不可侵犯和被褻瀆的。因為它是國際社會共同共融的法律意志。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強調自己的主權是唯一的,在國際法面前只能妥協,禮讓,融合。使自己成為真正的民主制的國家。國際社會要以簽約國向國際社會承若的責任和義務來驗證其相應的作為和不作為。

世界人權憲章;
第三十條對一國政府施加這種限制的權力做了進一步的限制。
規定;“本宣言的任何條款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因此一國政府憑藉它的權力,僅以對某些人權的行使施加另外的合法的限制或限定作為一種藉口而拒絕這種權利,就是違反〈宣言〉。〉
兩約第一條第二款都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地處置他們的財富》.

一切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均是國際不法行為,包含國家機關和經授權行使政府權力的其他實體機關所作的行為

國際不法行為;視為該國國家的行為。重要的是;構成這種國際不法行為的判斷的準則不是按是按照國內法來判斷。而是按照國際法中規定的義務條款相應的作為和不作為而作出 .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五》公權道德應符合法律的理性
道德最高境界凝結為法律,法律之魂乃道德
政府對民眾承諾的背棄:是權力意識對民眾人權的蔑視!對法律的肆意踐踏!吏治復辟民主不復存在的羞辱時刻!

假如,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以其固執的傲慢毀掉這雙重的{法律和道德}規範,將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他們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法制更降到次要的從屬的低一級的甚至破壞法制的理論基礎。將自己按排在道德和法律之上,此時在他們面前何談法律及道德規範?於是就出現了那個既有駁於事理情理又觸于法理更為嚴重的是它違背了中華民國親自簽署的國際“人權宣言”,“公民的權利以及政治權利公約”的行為準則。背棄自己的國家道義責任。如果處於高等級的人相對低等級得人永遠享有決對的法律及道德的權威解釋權,那還何談法律?又何談法制?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時,形式化的法律條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假如一個國家某部門肆意的揮霍,本來已經削弱的道德聲譽,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是在某一個當權階層不尊重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政治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國家的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國人心靈深處還有那種愛國情緒?時間會告訴我們曾經的凝聚力及同步的愛國熱情,會否逐漸消退?一旦我們叛離了我們的民主原則,讓曾經的將士的血和生命作可怕的無代價的付出,犧牲我們核心的價值標準哪怕是暫時的,但以後重新樹立這種有良心的價值標準,將要付出多大的代價誰能告訴我們?!

我仔細的閱讀了臺灣國防部戴伯特將軍閣下所做的答辯,以主權國家特定時期特定政策性行政法規來全面挑戰國際公約-----國際人權憲章。刻意回避忽略國家道義責任和歷史良心,背棄國家承偌,只維護地緣政治既得利益,突破公法原則的侵犯私權,是權力意識對民權的蔑視!似自由世界民主法律不復存在吏治復辟的危險信號的白皮書。為此,引據和適用法律不當。
《六》政府對民眾的誠實信用原則
德治,是自由民主世界為政者追求的目標,古代政治家尚懂得要教導它的民眾“有恥且格”失掉道義公正偏離法律的行為準則是為政者所忌!

誠實信用則;民法上誠信原則在兩個方面發揮著作用,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這在民事法和行政法上是統一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行政法上的第二個做用是信賴保護。

任何行政主體應信守承偌 ;即使行政主體的承諾有錯,即使行政行為有瑕疵,或者環境在後來發生了當出不可預料的變化,而相對人對此以產生了信賴,且這種信賴已經處於不可逆轉的境況,此時行政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其當初的承諾。這就是承諾必須履行,信賴必須保護。沒有一種所謂的理由,可以令行政行為的主體找到合法的理由。推卻自己的對犧牲了的將士撫恤金的承諾。民眾對行政行為的公信力是政權的基石!承諾信賴原則是民主法律的基石!

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在道義及法理上站不住腳。政策性行政法規的“崇拜者”過分低估國際法的概念和作用,忽略國際社會共同的法律意志。並脫離共融的民主法律,滑向強權政治的彼岸。因為與其說是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社會共同的法律意志-----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國際社會將無所適從!

行政行為的效力意義;任何一部法律原理或制度都要和民主,法制,人權相聯繫。這不是說只把民主法制人權作為一個標籤,隨意貼在一個行政法規上,而是民主法制人權應當是每一個行政法規的出發點和歸宿。

.從國際有關法律會議文獻記載考量:歷屆國際大赦及世界人權會議記錄,民主法律的價值觀將世界劃分為:
A .真正的民主法制國家如議會制的;美,英,法,紐西藍,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
B .友好國家------
C . 不可信賴的國家。------
D .無賴國家----伊朗,利比亞,朝鮮,伊拉克 {薩大姆時代}。-----以其肆意踐踏國際公法。文獻記錄;國際人權憲章的兩約;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及1966年的“公民的權利及政治權利公約”臺灣中華民國政府是簽字國之一。並向國際社會作了莊嚴的承偌,遵守兩約中規定的國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以相應的作為和不作為彰顯中華民國政府的國際信義及孔孟之道的國格!
前方陣亡將士的國魂呼籲:“不要為一己之利”把狹隘的政治需要地緣政治既得利益淩駕于歷史正義之上,“要有更大的勇氣和人類的良知,面對歷史的良心!”莫把我們以生命換來的撫恤金統統送給外國用來建立金錢媚政外交上,令人痛心!
保家衛國戰死疆場,盡忠報國後,我的家人遺族誰來管?!以任何所謂的“理由”推卸責任都是對歷史,正義,對世界公理的褻瀆激起有良知人們的羞愧!

1970年12.月7日當時的西德總理勃藍特造訪波蘭,在憑弔二戰期間被納粹屠殺的幾百萬猶太人的紀念碑時,在幾百萬無辜的亡靈前,站立的身軀出人意料的跪了下來。一襲長衣的勃藍特雙手叉前,面色黯然深邃的雙眼低垂著嘴角緊抿,身形蒼勁如樹,猶如一尊歷史上的塑像。據說全世界都為勃藍特之跪而動容。以纖悔而跪,這也許是世人下跪行為中最為可貴的一份人文內涵。世人之所以欣賞勃藍特之跪,是因為他讓人們窺到了蘊含其中的釺悔之意,一個沒有忘記歷史的民族及其領袖人物的真誠的反思及反思後自覺的理性選擇。那張西德總理勃藍特之跪的照片顯現在世人面前時令人凝視深思良久,感慨唏噓,世界一角再現磊落的政治家的胸懷。這種政治家的胸懷何時能顯現在臺灣?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此份法律文書意思表達以中文本為准.

我主耶和華:
我們在天的父 . 願你的靈為聖.
祈求主護佑我們.中華民國陣亡將士遺族.得到固有的合法權益.具有人權尊嚴的撫恤金金因中華民國乃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願主和我同在!
阿門!
2008.12.10日 民國97年1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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